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放牧点安全用房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地 址:******市萨依巴格路西侧鸿福精品街1层一层 B区6甲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 | ****农业农村局办公楼 |
2 | **** | ****地区**市民主路62号和谐佳苑1号楼201-1商铺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市萨依巴格路西侧鸿福精品街1层一层 B区6甲 |
四、基本情况
****受****的委托代理**县放牧点安全用房改造项目,****于2024年7月2日对招标文件评分规则提出质疑,该项目于7月3日开标,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对****提出的质疑函进行答复,该项目于2024年7月9日向中标单位支付第一笔预付款,2024年7月19日****就招标文件以及质疑答复受理方式方法问题,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收到投诉后财政部门下达暂停项目通知书,2024年7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五十五条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处理结果:经核实,**县放牧点安全用房改造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投诉事项1部分不成立;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均成立。对****给予警告。对****进行行政处罚。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