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 | 信息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土地/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自规局 | 文 号: | **县征预〔2024年〕第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23 | 名 称: | 征收土地预公告(**县清溪****委员会集体土地) |
关 键 词: | 土地 征收 |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规定,拟征收**县清溪****委员会集体土地,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拟征收**县清溪****委员会集体土地3.5731公顷。**红宝石项目区、西至山场、****用品厂、北至山场,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最****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结果为准。
二、征收目的
该地块拟用于交通运输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执行《****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得低于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执行《****关于印发**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含政秘〔2020〕218号)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期内如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四、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执行《****关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含政〔2015〕45号)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期内如出台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五、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及安排
六、本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自2024年1月23日至2024年2月6日。
七、本土地征收预公告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八、本土地征收预****管理部门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村、组予以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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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