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行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局依法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入围并订立框架协议,县财政局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中介机构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中介机构并订立采购合同。中介机构按照公正廉洁、高质高效的原则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管理,具体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中介机构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 县财政局按照“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奖惩结合”的原则,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方式(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办理中介机构的准入与退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公开征集方式,择优签定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中介机构如自愿退出或以行动表明不愿配合评审活动,财评中心按相关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轮征集。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框架协议。
(一)依据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中介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项目评审的专业能力,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造价咨询服务,承诺****中心的管理监督、考核评价、质量管理等。
(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
第三章中介机构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框架协议内中介机构的评审任务分配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财**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中心和监督股在框架协议目录中随机抽取确定,下达委托书并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评审合同,中介****中心移交的相关资料。通过抽签产生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一工程项目,接受评审业务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是该项目概、预、结算编制或审核等前期咨询业务的参与机构;
****政府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未完成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下一轮抽签,但评审的项目由于建设方的原因暂停或暂时没有走完评审程序,经县财政局同意可参加抽签;
(三)每一次抽签,中介机构联系人没有参加或没有书面委托代表参加的,视同弃权;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有利害****财政局提出回避。
第八条 财评中心对中介机构评审资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具体的委托评审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收集整理送审资料并****财政局资金管理部门;
(二)经审核同意的,财评中心按规定接收评审资料并登记备案;
****中心将项目资料移交确定的评审中介机构;
(四)****中心移交的资料并核对签收;
(五)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的评审流程和技术规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定额标准和项目建设有关资料,对工程预、结算实施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中心对中介机构的评审结论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审核意见,交中介机构调整修改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
(七)复核后****中心****财政局。
第九条 政府采购限额****政府采购限额以上且2000万元以下的结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全程跟踪审核,预、****中心,按要求委托或直接评审,进行二次复核后出具最终结论。
对于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结算实行初审、复审、三审制度,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核,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初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二次复核,****中心三审后方可出具最终结论。
第十条 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工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评审资料管理制度,****中心备案。中介机构不得擅自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获取评审资料,不得遗失、篡改、编造评审资料;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进行评审,遵守廉洁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回避、保密等各项规定。 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全过程咨询、招标代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设计、监理、编制结算等与评审项目相关活动的,或与被评审单位或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中介机构应遵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财政部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系统,严格按相关规定、定额、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四)中介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派专业评审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项目评审组应配置评审组负责人、审核人员、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工程造价咨询的评审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注册造价师(一级)执业资格,其他辅助评审人员按照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从业资格的规定执行。财评中心有权对参加该项目对审的评审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进行验证;
(五)中****中心的监督和指导。财评中心有权指派专人对委托评审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中介机构不得直接联系建设方。如需补充相关资料(现场踏勘、联席会议、对****中心相关人员主持下进行;
(六)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评审过程中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中心报告;
(七)中****中心复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后出具评审报告,确保出具书面报告的准确性。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做出书面说明,评审报告内容应详尽,包含工程概况、评审范围、评审依据、工程经济指标、审减(增)情况说明。评审报告必须胶装,****公司公章、执业印章、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中心对评审进度实行时限管理,根据项目大小,应在接收项目资料基本完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预、结算初审,特殊应****中心要求:
序号 | 工程预算送审金额 | 评审时间 |
1 | 500万元以下 |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5天 |
2 | 500~2000万元 |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0天 |
3 | 2000~5000万元 |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15天 |
4 | 5000~10000万元 |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30天 |
5 | 1亿元以上 | 从接收评审资料之日起45天 |
(九)中介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评审任务,****中心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财评中心将酌情作出答复和处理;
(十)涉及需要现场踏勘的评审项目,****中心负责联系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一并参加;
(十一)各类项目预、结算评审必须健全评审工作底稿制度。项目评审人员要对实施的评审方案、程序、获取评审证据及得出的评审结论做好完整的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情况、现场勘察情况、工程量确认情况、复审情况、评审结果等。对评审工作底稿不详、不实的不得签发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底稿应与项目评****中心存档。
第四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入库中介机构按照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财评中心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财评中心对框架协议目录中的中介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考核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评审进度、评审成果、服务质量等方面,具体考核办法详见《中介机构考核评分及年度考核汇总表》。根据综合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优良占比低于50%的予以淘汰。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5年内不得参与县财政投资评审的相关业务: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真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出具的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与项目单位或相关方弄虚作假,串通舞弊的;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合同后,拒绝或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评审过程中的违规问题,财评中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委托、扣减评审服务费等处理。
财评中心对框架协议中介机构的评审纪律、评审程序、评审质量、评审效率进行监督管理,对违纪、违法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财评中心应在每一年度末对框架协议中介机构配备的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取消委托资格。
第五章 中介机构服务费的管理与支付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般在所评审的项目资金来源中安排,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评审服务费标准根据《**省****协会》(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结合市场行情实行下浮:
(一)基本服务费支付计算:预算评审基本服务费按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5O%计算支付;
(二)非技术因素审减不计算核减额收费;
(三)计费方式按照以上《收费标准》,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四)项目预算委托评审费付费额=【《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文件中的3.2计费方式:基本费用×附表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中相关系数×不超过50%(合同中明确)】-偏差扣减-时效扣减。
(五)项目竣工结算委托评审费付费额=【《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文件中的4.3计费方式(基本费用+效益费用)×附表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中相关系数×不超过50%(合同中明确)】-偏差扣减-时效扣减。
(六)预、结算审核服务费总额,实行保底和封顶,单个项目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单个项目审核服务费总额原则上不高于20万元。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服务费与审核质量及时效挂钩,具体如下:
(一)中介机构预、结算项****中心复核审**论比较,偏差率不高于2%,每增加1个百分点,扣减服务费总额1 0%,复核偏差率高于10%,该项目不支付服务费,一年内累计两次复核误差高于10%,取消委托资格;
(二)未按期完成工作的,每延期一天,服务费总额扣减5%,此项扣减合计不超过总服务费的30%;
(三)中介机构审核完成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差错或漏项的,财评中心将予以追溯或从以后的项目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中介机构初审服务费应在评审结论出具后进行支付,建设单位收到审核结论后,****中心对服务费审核意见及时向中介机构支付。财评中心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后实质性审减(增)率超过20%所增加的评审服务费,应在建设单位要支付的初审中介服务费中相应扣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沅政办发〔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