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评审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23〕95号)、《****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20〕11号)、《****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省本级预算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预〔2024〕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财政投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预算、招标、采购、支付、决算、移交等相关制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财评中心”)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业务承办单位,依法履行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监管职能。
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对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应遵循“四先四后”运行机制,即原则上按照“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第四条 财政局依据评审结论出具财政评审报告(意见)。财政评审报告(意见)是调整概(预)算、工程(采购)招标、拨(支)付资金、合同结算、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财政评审经费所需全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 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且占比50%及以上(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同时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的工程类项目、财政专项等均应进行财政评审: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各类专项管理资金;
****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融资;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以上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含融资平台工程项目)预、结算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第七条 对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同期调整金额)以上的预、结算项目,均由财政局安排进行预、结算评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EPC),在项目招标前,招标控制价须经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评审。
第八条 第八条 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对以下项目原则上无需报送财政部门开展评审:
(一)****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同期调整金额)以下的预、结算项目;
(二)非工程类采购项目;
(三)已出台政策或文件中明确资金数额的项目;
(四)按财政部门规定或认定的支出标准和任务量可直接测算资金需求的项目;
(五)上级财政部门规定不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二)项目预算(控制价)、竣工结算、财政专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审核;
(三)项目承包(服务)合同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审核;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审核;
(五)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采取直接评审或委托评审的方式。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结算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发改立项审批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报主管部门同意,经资金股室核查资金来源后,向县财政局提出评审申请;
(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评审需要,向财政局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算、结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与项目相关的评审资料;
****财政局收到资料后,****中心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方案,依规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对评审结论进行完善,商资金股室同意后,向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财政局审核****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
****财政局出具的评审报告后,财评中心应当及时整理评审资料,建立评审档案,将评审要件完整存入档案。
第十二条 评审时限: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料规范、齐全后,****中心分管领导签字,****中心予以接收,自收到完整的建设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时限。
财评中心原则上在接到评审任务且项目资料满足评审条件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对于集中委托的评审任务,原则上 45 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变更。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或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单位申请调整概算或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重新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1、工程变更不造成增加预算金额的一般设计变更及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下且增加金额5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确认,并提出相关认证手续。2、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上且增加金额50万元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对经论证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3、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下且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对经论证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县委常务副县长审核通过,报县长同意,****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4、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上且增加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主体工程加层工程等不在已招标范围内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论证,对经论证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完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规范评审行为,****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二)明确评审范围,组织编制项目评审计划,实施或组织协审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三)安排评审专项经费预算,按规定向受委托协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专家支付评审费用;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评审意见,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评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六)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向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组织运用评审结果,对评审报告解释;
(七)建立评审报告内部复核机制,防控评审风险,保障政府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八)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存档管理工作;
(九)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并针对评审项目进行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和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财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政府****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局申报项目投资评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应当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程序审批。属于应急、救灾、抢险、以工代赈等特殊建设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先组织实施,再按照应急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已经完工的项目不再进行预算评审,直接进行结算评审。
(****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报告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应当报送结算审核,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竣工结算送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10%。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外聘专家工作职责:
(一)严格遵守财政评审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报备并回避有相关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工作;
(二)编制工作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财政局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对同一工程项目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评审工作,同一中介机构只能进行一项工作,项目重复,应当主动回避;
(四)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中介机构应当对预算评审、结算审计过程中的重大不确定事项和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详尽调查,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审;
(五)做好已完成评审项目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
(六)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评审单位收取费用,外聘专家要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章 评审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预、结算评审应送审的资料如下:
(一)预算评审。
1、预算评审时应送审的资料:
(1)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含扫描件);
(2)发改及相关部门批复的概算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含扫描件);
(3)项目评审申请表;
(4)相关资**排(批复)文件(含扫描件);
(5)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含造价软件编制版)、工程量计算式及其电子版;
(6)经相关审图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施工图及其电子版;
(7)房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或边坡支护等需要地质勘察报告;
(8)其他相关资料。
(二)结算评审。
1.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含扫描件);
2.发改及相关部门批复的概算及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含扫描件);
3.相关资**排(批复)文件(含扫描件);
4.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含扫描件);
5.预算(招标上限值)评审结论;
6.工程承包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协议(含扫描件);
7.工程施工图纸、工程竣工图纸及电子版;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9.现场签证资料(含扫描件),隐蔽工程、开挖工程、措施项目等施工影像资料及电子版;
10.工程变更及审批资料(含扫描件);
11.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含电子版),计算式要清晰明了,并标注数据来源;
12.竣工验收资料(含扫描件);
13.其他与结算有关的资料。
(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上述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拖延,对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财评中心工作人员在财政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在财政评审工作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由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外聘专家因弄虚作假或工作失职导致评审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评中心在履行财政评审职责时, 应****机关、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委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沅政办发〔2018〕6号)同时废止。
附 件:1.**县财政投资评审预算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