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4)5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学院****实验室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学院****实验室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95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西北旺镇唐家岭村南2号院百旺弘祥文化科技产业园8101
被投诉人:**省****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316号国贸大厦写字楼7楼A座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雁滩路2057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7月17日收到的******公司对“****学院****实验室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查看中标公告附件中的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证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求,该供应商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评审专家应否决其投标,中标结果应无效。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份《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包括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公告附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是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一份,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否决中标供应商投标、中标结果应无效。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不应享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的权利,但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也没有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因此,被质疑供应商未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要求,无法享受中小微企业政策,但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是不适当的”和“经查,被质疑人在价格评分计算中,未按招标文件中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作相应扣除”,前述答复内容明显矛盾,评审专家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但在价格评审中却未给予中标供应商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评审专家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的情形,评审意见应无效。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虽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但该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响应其所投部分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属于小微企业,因此中标供应商不符合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条件,其在评审时未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现有材****委员会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评审意见应无效。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响应其所投“品目1 涡桨-5发动机高压燃油泵拆装虚拟仿真实训软件”的生产厂家为******公司、产品型号为“ONEW-WJ-5”,所投“品目2 涡扇发动机结构与虚拟维修模拟平台”的生产厂家亦为******公司、产品型号为“ONEW-CFM56”,但经投诉人查询******公司官网并拨打该生产厂家官网所留电话进行沟通,该生产厂家并无中标供应商所投的前述产品,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此事项未进行实质性答复。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投诉答复、生产厂家******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等,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目1 涡桨-5发动机高压燃油泵拆装虚拟仿真实训软件”、“品目2 涡扇发动机结构与虚拟维修模拟平台”为拟定制产品,目前市场上并无前述产品,生产厂家******公司称由于涉及商业机密,因此未在其官网及咨询热线中加入前述产品,但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生产厂家******公司无中标供应商所投前述产品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4:该项目所采“品目1 涡桨-5发动机高压燃油泵拆装虚拟仿真实训软件”涉及的“工卡输出设备”和“品目3 VR虚拟现实眼镜”,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中标供应商及其他投标供应商所投前述产品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若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应否决其投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就前述事项的答复内容明显错误。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各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诉答复及其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材料、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投诉答复、相关官网查询截图等,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品目1 涡桨-5发动机高压燃油泵拆装虚拟仿真实训软件”涉及的“工卡输出设备”和“品目3 VR虚拟现实眼镜”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前述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但该项目采购的“品目1 涡桨-5发动机高压燃油泵拆装虚拟仿真实训软件”涉及的“工卡输出设备”和“品目3 VR虚拟现实眼镜”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及部分投标供应商所投前述产品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及其他投标供应商所投“品目1 涡桨-5发动机高压燃油泵拆装虚拟仿真实训软件”涉及的“工卡输出设备”和“品目3 VR虚拟现实眼镜”应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3、4部分成立,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责令采购代理机构**省****公司就未依法发布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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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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