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转让底价9118.152618万元 | |||
28.06% |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2024-08-28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25 | |||
****区 | 所属行业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 |||
项目负责人: 赵洋电话: ****2135/部门负责人: 袁颖电话: ****2130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505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银行****公司 |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的【****银行****公司841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8.06%)】****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特做如下承诺: 转让方承诺函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转让方持有****银行****公司8416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8.06%****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转让。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就标的权属变更有关事项,已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确认权属变更无障碍。 2、我方承诺转让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心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转让信息。 4、我方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国家****中心产权交易相关规定规则,并已****中心交易程序,在转让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中心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6、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心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细则(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同时遵守**产权相关交易规则,并承担未尽通知义务造成的法律后果。 7、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受让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9、我方承诺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传真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市**区渔阳镇兴华大街53号增1号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浩然 | ||||||||||||||||||||||||||||||
2008-08-14 |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公司 | 所属行业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 ||||||||||||||||||||||||||||||
911********401838P | |||||||||||||||||||||||||||||||
微型 |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专项专营规定执行;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以批准件及经营时限为准。) | |||||||||||||||||||||||||||||||
是 | |||||||||||||||||||||||||||||||
否 | 职工人数62 | ||||||||||||||||||||||||||||||
否 | |||||||||||||||||||||||||||||||
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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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无 |
**津华房地产****公司 | |||||||||
2023-12-31 | |||||||||
****政府****委员会 | 备案 | ||||||||
2024-08-07 | |||||||||
131,918.414327 | 132,187.885113 | ||||||||
99684.96467 | 99684.96467 | ||||||||
32233.449657 | 32502.920443 | ||||||||
9118.152618 |
本条内容出自《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评估中,企业申报的表内资产及负债对应的会计报表,已经由普****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4年7月8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4)第36858号审计报告。本次评估利用了该专业报告,评估工作是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次按审定后账面值作为评估前账面价值。评估机构承担引用数据正确的法津责任,但不承担审计的法律责任。 2.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资产评估准则规定,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提供评估对象法律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权属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报告出具日,尚未发现其他存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以设定产权为前提对被评估单位不具有法定产权的资产进行评估,未考虑完善产权所需的各项费用,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设定产权状况与实际法律权属状况之间存在的差别。 3.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①关于设备的技术检测 本次评估中,未对各种设备类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本次评估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做出判断。 ②关于隐蔽工程的技术检测 本次评估中,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房屋建(构)筑物评估结果是在假定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做出判断。 ③未逐项现场勘查资产 由于本次评估实物资产空间分布相对分散,对价值量较大的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和部分存货进行了现场调查和逐项核查,对其余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和存货采用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 除上述事项外,截止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无其他评估程序受限制情形。 4.其他主要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截止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被评估单位尚未提供房屋建筑物的预(决)算书及施工图纸、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预(决)算书等资料。本次评估是按照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申报表及现场勘察情况进行的。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评估未发现其他主要评估资料不完整及未提供的情形。 5.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尚未发现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6.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截至评估基准日,****银行****公司承租**********公司位于**市**区**州河湾A1安置区清池西街8号增5号商铺,承租方作为**支行营业及办公使用,承租面积为359.44平方米,承租期限自2020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2日止,年租金为524,782.00元。 截至评估基准日,****银行****公司承租张凤仙位于**市**区邦均镇京哈公**侧、****委员会地界西半部房屋(含楼梯)的1-2层,承租方作为邦均支行营业及办公使用,承租面积为297平方米,承租期限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为150,000.00元。 除以上租赁事项外,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未发现企业存在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情况。 7.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1)****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津0119执3044号),******管理局冻结******公司在被评估单****银行****公司的股权1500万元,所占比为5%。冻结期为三年,自2023年9月13日至2026年9月12日止。 (2)根据2024年2月20****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津0119民初15041号判决,股东****公司应将其持有被评估单****银行****公司0.33%的股权变更登记至郑桂芝名下。截止评估报告日,该股权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3)根据2024年2月20****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津0119民初15042号判决,股东****公司应将其持有被评估单****银行****公司3.67%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截止评估报告日,该股权变更登记尚未完成。 (4)****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津0119执4266号之一),******管理局冻结****公司在被评估单****银行****公司价值10万元的股权(出资额1500万元,占0.667%)。冻结期为三年,自2023年11月21日至2026年11月20日止。 (5)****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津0119执6810号),******管理局冻结****公司在被评估单****银行****公司价值16万元的股权(出资额1500万元,占1.07%)。冻结期为三年,自2023年11月27日至2026年11月26日止。 (6)****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津0119执4266号),******管理局冻结****公司在被评估单****银行****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股权(出资额1500万元,占0.33%)。冻结期为三年,自2023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止。 (7)****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津0119执15041号),******管理局冻结****公司在被评估单****银行****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股权(占股比例0.33%)。冻结期为三年,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6年11月23日止。 (8)****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津0119执15042号),******管理局冻结****公司在被评估单****银行****公司价值11,000,000.00元的股权(占股比例3.67%)。冻结期为三年,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6年11月23日止。 8.其他事项 资产评估师获得的被评估单位的盈利预测是本评估报告收益法的基础。该盈利预测是基于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现状及前景和被评估单位内部条件,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对其未来经营业绩最可能实现状态的估计和判断。资产评估师对该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进行了讨论,并经其调整完善后,评估机构采信了该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及主要假设。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审慎利用,不应被视为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实现能力的保证。如市场环境和企业经营发生变化时,则可能导致实际经营与盈利预测出现差异,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 |||||||
否 |
**万事****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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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蓟****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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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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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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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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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