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77康平县乡村振兴中心国有土地流转及规模化经营项目国有耕地30年经营权转让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32219.46 万元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1000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2024-08-07 ~ 2024-09-03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4)1277****中心国有土地流转及规模化经营项目国有耕地30年经营权转让 | ||
是否国资 | 国资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先生 | 联系电话 | 024-****6102 |
资产描述 | 国有耕地30年经营权转让 |
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 其他 | ||
标的名称 | (2024)1277****中心国有土地流转及规模化经营项目国有耕地30年经营权转让 | ||
标的所在地区 | **省 / **市 / **县 | 数量 | 19188.64亩 |
现场查勘安排 | 联系人李先生 024-****6136 |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转让底价 | 32219.46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转让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具体情况以现场为准,标的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沈交所及转让方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3、意向受让方交纳1000万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4、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5、转让方每10年对标的进行重新评估,如评估价格高于本次转让对应价格,则须由受让方按评估价格补交价款。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000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按转让底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接受公告转让条件及要求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直接受让;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拍 |
竞价规则
竞价方式 | 网络竞拍 |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 ****发展中心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县土地流转及规模化经营项目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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