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8-27 18:49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 **市周市镇金茂路1255号3号房 | **** | ******公司 | 年加工塑料制品300万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印刷、烘干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及表3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泰科****公司环氧绝缘件生产项目 | **市张浦镇阳光中路424号 | 泰科****公司 | ****公司 | 投资700万元,在现有厂区建设环氧绝缘件生产线,年产用于高低压开关柜、环网柜的环氧绝缘件60万件,并****实验室,研发耐高压电缆附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站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生活污水合并纳管进入******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直接排放限值,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成型、固化废气依托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P3)排放,配料粉尘经移动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车间排放,研发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排放。环氧氯丙烷、酚类、甲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限值;单位边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排放监控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酚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3 | 昆****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消防燃气泄露报警器生产加工项目 | **市陆家镇丰夏路112号2号厂房 | 昆****公司 | **绿****公司 | 投资500万元,搬迁至**市陆家镇丰夏路112号,租赁******公司2号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建筑面积2334平方米,并新增注塑机、磨床、火花机等设备18台,项目建成后,原有产品不再生产,全厂年产新能源汽车零部件30万件、消防燃气泄露报警器40万件。 | 1.项目实施后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处理厂,****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废气经集气罩+集尘机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丙烯腈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界苯乙烯、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