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年********基地新园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公司
地 址:**省**市**区二坝镇**小区东2楼143号
被投诉人:****;****交易中心****中心
地 址:**市**县莪山畲族乡**岭185号;**市**县迎春南路258号国资大厦5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序号1中以“根据投标人或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具备的核心专业生产设备”为评分要点,列举了多种生产设备,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对应生产设备照片、发票(租赁合合同),这一设定存在歧视小型、新成立企业的嫌疑。事实依据:生产设备就是企业生产能力的一种体现,这一设置明显变相利用供应商的资产或规模限制或歧视其他供应商。每个厂家都是根据自身实力及生产技术,配备其所需的设备,不可能根据市场上招标要求的设备功能区配置设备,也并非所有厂家都会用到某同一功能。每个厂家的生产设备名称、形式样式不同,在评标过程中只能依靠评标专家的经验去判断投标单位所提供设备与评分标准要求的设备功能是否相同,这过于依赖专家的主观判断,与本项客观分类型的划分不符,也不利于投标单位的公平得分。而且是否具备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拥有情况与投标单位最终的项目履约没有直接关联。无论设备多齐全、多先进,投标单位都有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而违约,不落实项目。相应的,一家小企业,无论是否具备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是否齐全,即使是全人工生产,只要真心想落实项目,都可以有办法按要求履行项目,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但是目前的评分要求明显对小微企业、新成立企业不利。现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生产设备要求,存在变相利用供应商的资产或规模限制或歧视其他供应商的嫌疑,也存在歧视新成立企业,小型企业的嫌疑。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删除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序号1中对生产设备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08月2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胡科
3、联系电话:0571-****7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