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判給實體:行政法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市政署。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施工地點:****。
5. 承攬工程目的:****裝修工程。
6.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陸拾叁萬元正( MOP 630,000.00),得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市政署”的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投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需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 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 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言: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 163號,市政署大樓地下,****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五時正。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截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截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投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的其中一種編製(產品的樣本說明除外)。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政府 (青茂 )辦公大樓十七樓,市政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正。
為了十一月八日第 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倘若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部門於開標當日上午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政府 (青茂 )辦公大樓十六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五時正前,在上述地點取得招標案卷電子檔光碟,每份為澳門元壹仟元正 (MOP 1,000.00)(按照十一月八日第 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5. 工期:
此工程之施工期自委託工程日起算不得超過 210個工作日。
16. 投標書評審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 70%; |
- 合理工期 | 10%; |
-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 10%; |
- 聘用本地勞工率 | 5% ; |
- 職安健狀況記錄評分 | 5%. |
17.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九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政府 (青茂 )辦公大樓十六樓,市政署市政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