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皖能埇桥区褚兰风电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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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结果 |
省水利厅 |
农业、林业、水利 |
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2024-08-23 10:38:13 |
省水利厅 |
皖水许可决〔2024〕124号 |
2024-08-23 10:38:13 |
有效 |
暂无 |
发布人:曹文超日期:2024-08-23 10:38
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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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于2024年7月30****公司提交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水土保持评价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指标值确定不合理、表土**保护和利用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保持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确定不合理、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不完善、附图附件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3.1.3条、第4.2.1条、第4.4.1条、第4.6条、第5.2.1条、附录B.1、附录E,《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 50434-2018)第4.0.7条、第4.0.10条,《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第5.6条、第5.11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 水土保持图》(SL 73.6-2015)以及《****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1条、第2条、第4条、第5条、第8-10条、第12条、第31条、第32条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一)、(三)、(四)等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4〕127号)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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