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8 10:43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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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检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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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沪崇环保管〔2024〕28号
成文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2024-08-2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集团****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集团****公司大型LNG船建造核心竞争力提升工程项目、大型LNG船“高质量高效益”建造保障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区****南大道988号,拟在现有厂区****总段总组条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港池北侧总组平台区现有1#总组平台、重型平台及4#总组平台各向北延伸1个总组平台(分别为2#、3#及5#总组平台),并对现有1#总组平台进行改造;项目新增场地面积27384平方米(露天)、改造场地面积17500平方米(露天),新增工艺设备共118台(套)、改造工艺设备共19台(套),新增公用设备共4台(套)。同时依托生产二区及生产三区内的现有生产设施及水工设施,实现新增2艘/年大型LNG船及2船套/年液货舱围护系统的建造能力。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大型LNG船6艘/年的总装建造能力,以及液货舱围护系统6船套/年的建造能力。本项目不新增人员,年工作时间250天,一班制。总投资551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已通过**市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施工及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挥发性有机物183.493吨/年,氮氧化物24.798吨/年,企业通过“以新带老”减排措施削减挥发性有机物223.036吨/年,氮氧化物26.10吨/年,不新增排放量,无需实施削减替代。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项目生产二区钢材预处理工场产生的抛丸废气须经收集和滤筒除尘器处理、喷漆废气须经收集和干式漆雾过滤+RTO装置处理、调漆废气须经收集和RTO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三区钢材预处理工场产生的抛丸废气须经收集和滤筒除尘器处理、喷漆废气须经收集和干式漆雾过滤+RTO装置处理、调漆废气须经收集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二区切割工场产生的切割废气经收集和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生产二区和生产三区涂装工场产生的喷砂废气经收集和滤筒除尘器处理、喷漆废气经收集和干式漆雾过滤+沸石转轮+RTO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应满足《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1排放限值,正丁醇、异丙醇、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钛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及附录A排放限值,乙苯、甲基乙基酮、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排放限值。
项目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三区切割工场产生的切割废气须经收集和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生产二区部件工场、平面分段工场、曲面分段工场和生产三区联合车间部件工场、分段装焊工场、分段预舾装工场产生的室内焊接烟尘须经移动式焊烟净化装置收集处理后排放,生产三区总组平台区域产生的涂胶废气须经移动式环控设备收集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生产二区3#船坞和生产三区西码头产生的涂胶废气和舱室内喷漆废气须经移动式环控设备收集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厂界处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船舶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34-2015)表2限值,苯系物、锰及其化合物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乙苯、甲基乙基酮、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表A.1限值。
3、项目应实行雨、污水分流。码头系泊试验含油废水和试航含油废水集中收集后委托相关处置单位定期运输及处置,火工校正废水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废水中CODCr、SS、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降噪措施,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应根据《报告书》要求,落实相应地下水分区划分、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对各类非正常排放及突发事故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运行、检维修期间发生风险事故。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市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政府****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集团****公司大型LNG船建造核心竞争力提升工程项目、大型LNG船“高质量高效益”建造保障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公示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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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