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24〕4号
一、项目名称
****室内外用品、用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第一标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公司
地址:**县黄塍镇工业集中区**路
被投诉人:****
地址:**市康宁大街915号
相关采购人:****
地址:**市康宁大街915号
三、基本情况
开 标 时 间:2024年8月14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8月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8月12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8月15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相关检测报告不合理,且采购人未提供有力证明材料证明有多家满足本项目悬浮地板技术参数的品牌和生产厂家。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相关检测报告不合理,无法短时间内提供检测报告且采购人未提供有力证明材料证明有多家满足本项目悬浮地板技术参数的品牌和生产厂家。
投诉请求:采购人明确检测报告检测依据;删除或修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不合理检测报告,若检测报告检测时间符合法律要求,请采购人说明如何准确判断各项指标需要的检测周期。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均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针对采购人未提供有力证明材料证明有多家满足此项目悬浮地板技术参数的品牌和生产厂家的问题:此项内容涉及到厂家商业信息、品牌信息,未经厂家授权不适合体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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