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24〕5号
一、项目名称
****室内外用品、用具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第二标段)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扬****公司
地址:**县黄塍镇工业集中区**路
被投诉人:****
地址:**市康宁大街915号
相关采购人:****
地址:**市康宁大街915号
三、基本情况
开 标 时 间:2024年8月14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8月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8月12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8月15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相关检测报告不合理。
投诉请求:明确质疑问题,列明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的法律文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经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技术参数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符合规定,并无不妥。且作为加分项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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