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德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水性工业涂料及水性色浆研发与生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083MA3DQXLU5P | 建设单位法人:曹** |
曹**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 |
**省******工业园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6000吨水性工业涂料及水性色浆研发与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18版本:036-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41-C2641-涂料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工业园 |
经度: 纬度: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9-03 |
乳环报告表〔2020〕7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500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1083MA3DQXLU5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700MA3FCURD1K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700MA3FCURD1K | 竣工时间:2020-12-3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1-01-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1-01-2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评互联网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年 产6000吨水性工业涂料及水性色 浆研发与生产项目,位于**市乳 ****工业园,租赁现有厂房进行 生产,年生产水性工业涂料4000t、 水性色浆2000t,项目总投资500万 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该项目 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 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经分析可达标 排放。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我 局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 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性质、生 产工艺、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 进行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 6000吨水性工业涂料及水性色浆研 发与生产项目,位于**市**口镇 工业园,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可加 工生产水性工业涂料4000t、水性色 浆2000t。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 环保投资15万元。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水性工业涂料4000t、水性色浆2000t | 实际建设情况:水性工业涂料4000t、水性色浆2000t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工艺流程简述: 本项目工艺流程比较简单,整个生产过程在常温常压下进行,仅为单纯的物理 混合、无化学反应。 水性色浆:按照比例将粉状颜料(除白色)、水和水性助剂导入分散机中搅拌,然后上砂磨机研磨,研磨到所需细度后将水性色浆灌装包装,外售部分入库代 售。 水性工业涂料:首先根据不同的配方选取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助剂、水和水 性色浆(除白色)或者白色粉状颜料按照规定比例人工投入料缸,用高速分散机搅拌,搅拌均匀后通过密闭管道进入砂磨机中进行低速研磨、混合,以降低物料的细 度,待粒径研磨达到要求后,将产品消泡,最后灌装包装成为成品,入库待售。 研发质检实验工艺流程:****实验室内设置1个工作台,对生产产品进行 研发实验和质检。按照客户要求,对生产产品取其适量用于研发实验,对其进行称 重、配比以及摆放样品;在产品生产完成后,还会抽取少量样品进行质检。研发质 检实验室位于密闭生产车间内,该过程中使用的原料量较少,产生的废气较少,因 此产生的粉尘和VOCs可忽略不计。 产污环节:项目两个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整个加工过程产生机械噪声;粉状 原料在投料、搅拌时会产生少量粉尘,水性丙烯酸乳液在搅拌和灌装过程中产生少 量的VOCs; 投料、搅拌工序在单独的投料间操作,研磨工序在密闭设备内进行,车 间内利用负压将上述过程产生的粉末和VOCs 进行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收集后 的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工艺流程比较简单,整个生产过程在常温常压下进行,仅为单纯的物理混 合、无化学反应。 水性色浆:按照比例将粉状颜料(除白色)、水和水性助剂导入分散机中搅拌, 然后上砂磨机研磨,研磨到所需细度后将水性色浆灌装包装,外售部分入库代售。 水性工业涂料:首先根据不同的配方选取水性丙烯酸乳液、水性助剂、水和水性 色浆(除白色)或者白色粉状颜料按照规定比例人工投入料缸,用高速分散机搅拌, 搅拌均匀后通过密闭管道进入砂磨机中进行低速研磨、混合,以降低物料的细度,待 粒径研磨达到要求后,将产品消泡,最后灌装包装成为成品,入库待售。 研发质检实验工艺流程:****实验室内设置1个工作台,对生产产品进行研 发实验和质检。按照客户要求,对生产产品取其适量用于研发实验,对其进行称重、 配比以及摆放样品;在产品生产完成后,还会抽取少量样品进行质检。研发质检实验 室位于密闭生产车间内,该过程中使用的原料量较少,产生的废气较少,因此产生的 粉尘和VOCs可忽略不计。 产污环节:项目两个产品共用一条生产线,整个加工过程产生机械噪声;粉状原 料在投料、搅拌时会产生少量粉尘,水性丙烯酸乳液在搅拌和灌装过程中产生少量的VOCs;投料、搅拌工序在单独的投料间操作,研磨工序在密闭设备内进行,车间内利 用负压将上述过程产生的粉末和VOCs进行布袋除尘和活性炭吸附,收集后的粉尘作 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严格落实报告表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做好车问密闭措施。投料、搅拌及灌装工 序产生的皮气通过引风机引至布袋除尘器和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 (PI)排放,VOCs排放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9)表1Ⅱ时段及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清洗设备皮水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处理后定期清理,外运堆肥;采取减报、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对固体皮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 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 外售,皮包装桶、废纤维过滤棉、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运营期主要污染因素为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 1、废气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状原料投料搅拌工序中产生的粉尘、搅拌、 ****实验室产生的有机废气。 (1)有组织排放废气 项目投料及搅拌工序均在密闭工作间内进行,在搅拌机投料口及车间内上方安装 集气设施,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粉尘废气一起经1根15m高排气筒 (P1)排放,未被收集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排放的形式进入环境。 (2)无组织废气: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 有机废气,车间密闭。 2、废水 项目运营期间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到化粪池 处理后定期清掏,外运堆肥。厂区化粪池采取防渗、防漏措施,不会对周围水环境产 生影响。项目生产过程中,用于清洗设备的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不排放,因此不会 对周围水环境产生影响。 3、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产生的除尘器收尘、废包装袋、废包装桶、 废纤维过滤棉、废活性炭以及职工生活垃圾。 (1)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袋装化,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2)一般固体废物 除尘器收尘回用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 (3)危险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废包装桶、废纤维过滤棉、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公布的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 物管理范围,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 记。 4、噪声影响分析本项目噪声来源主要是设备噪声和车辆噪声。建设单位在设备选型订货时,选购 符合国家声控标准的高声源设备;各声源设备均安置于生产车间内,并合理布局,尽 量使高声源设备远离噪声敏感点,车间内墙采用吸声效果较好的材料;对于部分高声 源设备,采取底部加设减振橡胶垫等减振措施,从声源上降低噪声污染,同时合理安 排生产时间,确保夜间不生产、不运输。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 规范的医疗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 志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 及监测计划。 三、项目须严格按照申报及批复内 容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 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 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 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 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 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 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 行。 | 实际建设情况:按照环评要求定期安排具有相关资 ****公司安排检测任务;项目环 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三同时 制度,并积极开展验收。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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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36 | 0 | 0 | 0 | 0.036 | 0.036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项目废水排放采用雨污分 流、清污分流制。 | 无 | 项目生产过程设备清洗废水 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 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附近 农户定期清掏、堆肥还田, 不外排。 | 项目生产过程设备清洗废水 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 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附近 农户定期清掏、堆肥还田, 不外排。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水性涂料生产过程产生的粉 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经负压收 集、布袋除尘器和活性炭处 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 生产车间密闭。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 般控制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挥发 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标 准 | 投料及搅拌工序中产生的搅拌粉尘、 搅拌、灌装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 经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达标排放,VOCs排放须符合《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 工行业》(DB37/2801.6-2019)表IⅡ 时段及表3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 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 般控制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1h最低平均 浓度值、任意一次浓度值满足《挥发 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标 准。 | 3.2废气监测结论 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最高浓度为7.4mg/m3、最高排放速率0.024kg/h,满足《区 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 限值(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为20mg/m3)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速率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VOCs 最高浓度4.63mg/m3、最高排放速率0.015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 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9)表1第Ⅱ时段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 5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0kg/h)。 无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最高浓度为0.332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周界浓度最高点1.0mg/m3)的要求; VOCs最高浓度0.832mg/m3,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DB37/2801.6-2019)表3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VOCs厂界浓度最高点 2.0mg/m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1h最低平均浓度值为3.21mg/m3,任意一次最低浓度值为3.24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 表A-1标准。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优选设备,优化布局,隔声 减震 | 《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一 2008)3类环境功能区要求 | 经检测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一 2008)3类环境功能区要求 | 从噪声监测结果分析,项目厂界昼间监测的噪声值最大值为57dB(A),夜间监测的 噪声值最大值为46dB(A),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均符合应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3.4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袋装化,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除尘器收尘回用生 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包装桶、废纤维过滤棉、废活性炭属于国家公布的危险 废物,应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按照危险废物的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且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回收部门回收处置,废包装桶、废纤维 过滤棉、废活性炭属于危险 固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 行处理;收集的粉尘回用于 生产,不外排;生活垃圾由 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袋装化,集中收集 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除尘器收尘 回用生产;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 包装桶、废纤维过滤棉、废活性炭属 于国家公布的危险废物,应列入国家 危险废物管理范围,按照危险废物的 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委托有 资质的单位处理且按国家有关规定 申报登记。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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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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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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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加强厂区周围绿化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加强厂区周围绿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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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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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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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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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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