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局关于拍****社区530****01218GB01010号宗地2.867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商贸****公司的批复
龙自然资复〔2024〕28号
****商贸****公司:
****政府批准,****社区530****01218GB01010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网上电子交易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价,你公司以最高价竞得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社区530****01218GB01010号宗地,权属来源为《******厅关于**县2011年度第一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304号)批准范围内的0.8262公顷、《******厅关于**县2011年度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1〕461号)批准范围内的0.9601公顷、《******厅关于**县2014年第二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4〕404号)批准范围内的0.1275公顷、《******厅关于**县2016年度第三批城镇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国土资复〔2016〕273号)批准范围内的0.9536公顷,共计2.867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拍卖竞价,同意将该宗国有建设用****公司管理使用。
二、按相关政策规定,你公司应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合计2541.0899万元。
三、宗地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规划条件建设。宗地不得用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建设。
四、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兼容商业≤20%),使用年限为住宅用地柒拾年、商业用地肆拾年,出让时间按实际交付土地之日算起。土地使用者须按规划用途建设使用,宗地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宗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未按规定进行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我局将严格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五、接文后请到县税务部门缴清相关费用并办理用地手续。
附件列表:
1 | **县自然资局关于拍****社区530****01218GB01010号宗地2.8674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使****商贸****公司的结果的公示.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