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及环卫设备扩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9535448 | 建设单位法人:逯广怀 |
张瑞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县纸坊镇石腊屯村东200米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电动三轮车及环卫设备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6-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船舶、航空航**运输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7-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纸坊镇石腊屯村东200米 |
经度:116.27997 纬度: 35.295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4-14 |
济环报告表(**)[2023]1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9535448001Y |
2023-04-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4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953544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9535448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832MA3M2FBA6C | 竣工时间:2023-04-25 |
2023-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3-07-01 |
2023-07-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3-08-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对6000辆/年电动三轮车、4000套/年环卫设备进行喷塑、电泳、上漆 | 实际建设情况:对6000辆/年电动三轮车、4000套/年环卫设备进行喷塑、电泳、上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厂区内建设1条喷塑线、1条电泳生产线、技术改造1条硅烷陶化工艺生产线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内建设1条喷塑线、1条电泳生产线、技术改造1条硅烷陶化工艺生产线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项目要实施“雨污分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项目脱脂后水洗废水、硅烷陶化后水洗废水、纯水****处理站(处理工艺:调节、混凝+气浮+砂滤+炭滤)处理后回用;纯水制备废水用于厂区地面洒水,不外排。 2、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废气处理措施,以减轻对大气环境的影响。项目喷塑粉尘经滤芯过滤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塑粉固化废气和燃烧机(设置低氮燃烧器)燃烧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北电泳漆烘干间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南电泳漆烘干间废气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9排放。有组织废气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废气的管控力度,厂界污染物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标准限值。 3、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减噪、降噪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音设备,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妥善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废反渗透膜、废半透膜定期更换,由厂家进行回收,确保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脱脂废渣、硅烷陶化废渣、废漆料桶、废助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污泥、废滤料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确保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雨水由雨水管网汇集排入周围地表水;脱脂后水洗废水、硅烷陶化后水洗废水、纯水洗废****处理站,该处理站工艺为“调节、混凝+气浮+过滤(砂滤+炭滤)”,处理后尾水回用于脱脂后水洗、硅烷陶化后水洗补充水,不外排;纯水制备废水用于车间洒水,不外排。 2、项目喷塑粉尘通过管道送入滤芯过滤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经一根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项目塑粉固化工序采用低氮燃烧方式,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车间北侧电泳漆烘干间收集的有机废气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1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南侧电泳漆烘干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15m高DA009排气筒排放。根据验收监测数据,项目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有组织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标准限值,无组织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限值。 3、项目选择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安装减震装置,高噪声设备布置在车间中间位置,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厂界昼、夜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废反渗透膜、废半透膜由厂家回收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脱脂废渣、硅烷陶化废渣、废漆料桶、废助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污泥、废滤料属于危险废物,项目刚开始运行暂未产生,待产生后经收集、分类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其中废漆料桶、废助剂桶由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其他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颗粒物0.004t/a,SO2 0.004t/a,NOx 0.005t/a,VOCs 0.072t/a,根据《**省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核算及管理办法》,所需VOCs倍量替代指标从****公司提标改造形成的削减量中调剂0.144t/a,所需颗粒物、SO2、NOx倍量替代****砖厂关停形成的削减量中分别调剂0.008t/a、0.008t/a、0.01t/a,可满足该项目总量指标要求。 2、加强涉环保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涉环保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典型事故警示等专项安全培训,开展环保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依法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3、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好环评文件所提出的各项内容,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自行组织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1、根据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表,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0.004t/a、VOCs:0.045t/a、NOx:0.005t/a,小于项目环评申请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0.004t/a、VOCs:0.072t/a、SO2:0.004t/a、NOx:0.005t/a,满足当前总量控制要求。 2、项目按照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要求建设,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涉环保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系统排查隐患,依法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3、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要求建设,已落实环评文件所提出的各项内容,于2023年4月26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变更,登记编号:913********9535448001Y。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未发生变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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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8 | 0.004 | 0 | 0 | 0 | 0.202 | 0.004 | / |
0.28 | 0.045 | 0 | 0 | 0 | 0.325 | 0.04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处理站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 脱脂后水洗废水、硅烷陶化后水洗废水、纯水洗废****处理站,该处理站工艺为“调节、混凝+气浮+过滤(砂滤+炭滤)”,处理后尾水回用于脱脂后水洗、硅烷陶化后水洗补充水,不外排;纯水制备废水用于车间洒水,不外排。 |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9#废水出水口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道路洒水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工艺用水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滤芯过滤装置+袋式除尘器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项目喷塑粉尘通过管道送入滤芯过滤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经一根15m高DA006排气筒排放; | 根据验收检测报告,DA006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速率最大值为8.6×10-3kg/h,排放浓度最大值为1.3mg/m3。 | |
2 | 低氮燃烧、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 塑粉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及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15m高DA007排气筒排放。 | 根据验收检测报告,DA007排气筒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速率最大值4.0×10-3kg/h,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7mg/m3;VOCs排放速率最大值8.9×10-3kg/h,排放浓度最大值9.75mg/m3;有组织SO2排放浓度<2mg/m3;有组织NOX排放速率最大值1.9×10-2kg/h,排放浓度最大值为20mg/m3。 | |
3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 北侧电泳漆烘干间收集的有机废气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15m高DA008排气筒排放。 | 根据验收检测报告,DA008排气筒有组织VOCs排放速率最大值5.1×10-2kg/h,排放浓度最大值12.8mg/m3。 | |
4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 | 南侧电泳漆烘干间收集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通过1根15m高DA009排气筒排放。 | 根据验收检测报告,DA009排气筒有组织VOCs排放速率最大值4.4×10-2kg/h,排放浓度最大值10.2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减震垫、车间隔声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全部安装于生产车间内中间位置,主要通过厂房墙壁、门窗等围护结构的隔声作用,车间距离衰减来削减。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1.7-55.1dB(A)之间,厂界夜间噪声值在42.9-46.7dB(A)之间。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妥善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和处置。废反渗透膜、废半透膜定期更换,由厂家进行回收,确保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脱脂废渣、硅烷陶化废渣、废漆料桶、废助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污泥、废滤料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确保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 | 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作为原料回用;废反渗透膜、废半透膜由厂家回收利用;脱脂废渣、硅烷陶化废渣、废漆料桶、废助剂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污泥、废滤料属于危险废物,待产生后经收集、分类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其中废漆料桶、废助剂桶由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其他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加强涉环保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对涉环保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典型事故警示等专项安全培训,开展环保设备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依法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 项目按照环保设施安全“三同时”要求建设,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涉环保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系统排查隐患,依法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认真落实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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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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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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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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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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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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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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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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