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4349/2024-20891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7日 |
标 题:********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发文字号:钦审批涉农〔2024〕3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8日 |
**县****公司:
我局于2024年1月30****公司****风电场项目(项目代码:****)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申请(钦审批涉农〔2024〕12号),批准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247.5285公顷;现因原设计方案存在部分施工用地边坡考虑不周,征地协调难度大等因素影响,须变更临时使用林地。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临时使用林地变更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如下:
一、****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变更后临时使用****社区1林班,马达村2林班,东冲村1、2、3林班,甲叉村2林班,香山村4、5、9林班,谷埠村1、2、4林班,**村1、2、4林班,升安村2、5林班,升平村1、2、3、4、6、7、8林班,升和村1、2、3、4、5、7、8林班,搭简村1、2、3、4林班,公服村1林班,**村3林班,****林场3、4、5、7、8、9、11、14、16、17、19、21、22、28、29、32、33、35、36、37、38、52、54、55、56、57、60、62、63、67、68、69、75、76、79、80、81、82、83、85、87、88、89、90、94林班;伯劳镇灵塘村3、5林班,山塘村2、3林班,****林场6、9、14、50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共253.9117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214.6651公顷、经济林林地0.2940公顷、其他林地38.9526公顷;国有林地196.1447公顷、集体林地57.7670公顷;Ⅲ级保护林地201.9194公顷、Ⅳ级保护林地51.9923公顷)。
二、****风电场项目临时用地变更后新增临时使用**县文利镇马达村2林班,甲叉村2林班,**村3林班,公服村1林班,搭简村1林班,升和村2、3、4林班,东冲村2林班,升平村1、2、3林班,**村4林班,升安村2、5林班,****林场3、4、5、11、14、16、17、19、22、28、29、32、35、36、38、52、54、55、56、57、60、62、69、75、76、80、87、88、89、90林班;伯劳镇山塘村2、3林班,****林场6、9、14林班范围内的林地面积9.9371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9.6612公顷、其他林地0.2759公顷;国有林地6.6917公顷、集体林地3.2454公顷;Ⅲ级保护林地6.7869公顷、Ⅳ级保护林地3.1502公顷)。不再使用钦审批涉农〔2024〕12号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的****社区1林班,公服村1林班、**村3林班,升平村1、3林班,**村4林班,升安村2林班,****林场16、19、60、76、88林班范围内3.5539公顷林地。
三、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重新选址等原因需要改变临时占用林地位置或面积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五、临时占用林地须依法及时向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相关补偿费用未足额兑现的,不得开工建设。
六、要严格落实《****草原局****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林业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陆上风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2016〕1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集约节约用林,严禁超红线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环境影响等相关手续。
七、临时占用林地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进一步优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恢复方案,占用期满后,你公司必须一年内恢复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及森林植被,并及时交还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
八、自觉接受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九、临时占用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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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