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环定批〔2024〕72号
****公司****油厂:
你厂报送的《**27、**28、**30大井组集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结合报告表技术咨询会专家组意见,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县张崾先镇境内,**27大井组集输工程,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1′1.595″,北纬36°55′39.348″,主要**100m3净化储油罐2具、100m3沉降罐1具、100m3污水罐1具、加药装置1套、20m3三相分离器1具、撬装智能选井装置1套、φ400气液分离器1具、立式常压热水炉,热水循环泵、补水泵水箱、倒罐及装车泵房等。**28大井组集输工程,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2′15.082″,北纬36°55′25.420″,主要**撬装智能选井阀组1座,汇管总计量仪1套,单井计量装置1套,10****机关1座,撬装式三相分离器1座,撬装式气液分离器1座,撬装式换热器1座,立式常压热水炉,热水循环泵、补水泵水箱等配套工程。**30大井组集输工程,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30′13.269″,北纬36°55′54.385″,主要**100m3净化储油罐2具、200m3沉降罐1具、100m3污水罐1具、加药装置1套、20m3三相分离器1具、40m3换热器1套、撬装智能选井装置2套、单井计量装置2套、总机关1套、φ400气液分离器1具、配电间1间、5—8人倒班点1处、装车栈桥1套、院墙、导油沟、毛石护坡、倒罐及装车泵房及配套工程。项目总投资121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96%。
项目涉及“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县****执法大队已立案查处。
二、项目建设对周边大气、水、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组意见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局同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报告表中提出的具体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项目单位必须逐步落实,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加热炉采用伴生气作为燃料,配备低氮燃烧器,排放浓度达到**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1/1226-2018)中其他燃气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8m排气筒排放。
(二)项目优先选用噪声低、效率高的设备,并采取隔音、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三)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含油污泥。含油污泥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严格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项目建成后应修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纳入企业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做好环境风险预防与预警工作,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并储备足够的应急抢险物资和器材。
六、项目按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建成后,应按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环保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与配套环保设施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项目在建设过程及建成后,项目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环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实施。
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县****执法大队负责做好此项目建设过程及建成后的现场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
2024年8月28日
1、公告期限
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912-****916 传真:091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