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 |
批准结果信息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主动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
****改革局 |
县级 |
政府网站、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安发改备〔2024〕24号
********厂房重建项目已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项目代码:****,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谈发权。
2、项目名称:****厂房重建项目。
3、建设地点:****社区二组****侧。
4、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631.9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62平方米。主要包括:重建一间整体仓库。同时完善项目区内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5、项目总投资:20万元企业自筹。
以上信息由企业网上告知,信息真实性由该企业负责。在开工建设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二、特别说明
1、本备案证明仅表明项目已履行告知备案程序,****机关对备案信息的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2、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县土地利用规划和**县城市整体规划要求,并在已获批的土地上实施。
3、项目建设中有关节能、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人防、抗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并依法依规到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同时,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
4、项目单位应定期通过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局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三、其他事项
1、项目备案后,如对本项目备案证明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放弃该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我局,并修改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变更证明。
2、本备案证明有效期为 2 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备案证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