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9 09:12
2024年8月29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区)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
1 | 高集成度L-PAMiD5G射频模组项目 | ****工业园刘闾路29号 | **** | ****研究所有限公司 | ****位于****工业园刘闾路29号,本项目拟利用自身厂房,新增生产设备,从事高集成度L-PAMiD5G射频模组的研发、生产。 | 1.废水部分:本项目无工业废水产生,不新增生活污水。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中表3标准,排气筒高度必须符合环评规定的要求。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 65dB(A) ,夜间 55dB(A)。 4.固废部分:按 减量化、**化、无害化 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靶材、废晶片、废灯管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废光刻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0510-****8959 ****@163.com |
2 | 年产550万只钢令**项目 | **市**区胡埭镇莲杆路29号 | **铁泰****公司 | ******公司 | **铁泰****公司原位于****工业园南区翠竹路6号,现搬迁至**市**区胡埭镇莲杆路29号,本项目拟租赁**市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厂房生产钢令。 |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 雨污分流 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送****公司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振动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 65dB(A);振动排放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工业集中区标准,昼间 75dB,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部分:按 减量化、**化、无害化 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金属废料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沾染皂化液废金属屑、废皂化液、废机油、抛光废液、浸洗废液、清洗废液、沉渣、废玉米芯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的有关要求,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0510-****8959 ****@163.com |
3 | 平衡缸加工、制造改建项目 | ****工业园鸿翔路10号 | **荣****公司 | **市****公司 | **荣****公司位于****工业园鸿翔路10号,本项目拟转租江****公司的厂房,新增生产设备及工艺,进行平衡缸生产的技术改造。 | 1.废水部分:本项目无工业废水产生,不新增生活污水。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3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点。 3.噪声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区域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标准,昼间 65dB(A),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废部分:按 减量化、**化、无害化 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金属尘、废钢丸、废滤筒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0510-****8959 ****@163.com |
公开时间: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