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欢迎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拟不予批准的原因) | 公众参与情况 |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链接) | 备注 |
1 | ****高纯度石英砂生产项目 | **市**县汀州大道南路32****开发区工业新区) | **** | **市****公司 | 项目(代码:2312-350821-04-01-146346)位于**市**县汀州大道南路32****开发区工业新区),2023年12月,我局以龙环审〔2023〕345号批复了原年产10万吨高纯度石英砂项目环评报告表,现工艺有所调整且扩大生产规模至年产15万吨高纯度石英砂,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外购石英砂为原料,经给料、烘干、筛分、磁选、色选、球磨等工序,一期年产高纯度石英砂10万吨,二期年产高纯度石英砂5万吨。 | 1、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控措施。落实龙环审〔2023〕345号要求。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控措施。全生产工序应在封闭厂房内进行;筛分、色选、球磨工段产生的废气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生物质燃烧废气经旋风+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龙环审〔2023〕345号相关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控措施。落实龙环审〔2023〕345号要求。 4、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控措施。落实龙环审〔2023〕345号要求。 5、总量控制。根据《报告表》核算,项目实施后一期新增(含已购买)SO2排放量1.7t/a、NOx排放量1.02t/a,二期新增SO2排放量0.85t/a、NOx排放量0.51t/a,合计全厂新增SO2排放量2.55t/a、NOx排放量1.53t/a。 | 我局受理后,在局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公示期未接到群众投诉及举报电话。 |
一、公示时间:2024年8月20日-2024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电话:0597-****568、****568(传真)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中心L幢供销大厦13****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邮政编码:3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