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29日--9月2日(3个工作日)。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宁****公司玉米烘干项目 | 宁环建审〔2024〕14 号 | 2024-8-29 |
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宁****公司玉米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4〕14 号
宁****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由******公司编制的《宁****公司玉米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性质为**,建设地点位于**省**市**市**镇****经济开发区内,厂区总占地面积20000㎡,总建筑面积3050㎡。项目总投资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及设备,其中包括1座办公室、1座热风炉房、1座库房、2个干粮囤、3个湿粮囤以及1座日处理能力100t/d的烘干塔和1台720万kcal热风炉。需新增除尘效率为99.5%的布袋除尘器。本项目年烘干玉米8000t。
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施工期主要进行环保设备安装,主要建设布袋除尘器等环保设备,无大型土建工程,对外环境影响较小,且随施工期结束影响结束。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生产供热来源自1台720万kcal热风炉,热风炉燃料为生物质颗粒,热风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5%)处理后通过15m高烟囱排放。烟尘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表2中的二级标准,SO2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表4中的二级标准。本项目热风炉灰渣袋装储存至热风炉房内,热风炉房封闭并且定期洒水降尘,不会产生粉尘。运营期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装卸、输送、筛选粉尘、烘干粉尘。装卸工段采取粮仓全封闭、减小装卸高度等降尘措施,输送过程中采用封闭输送;筛分粉尘经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处理效率为99%;烘干塔塔体设置彩钢罩,具有防风抑尘功能,为环保型烘干塔,可有效阻止45%粉尘外溢,无组织粉尘通过上述措施处理后可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三)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来自输送机、热风炉风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在厂区总体布置中应注意防噪间距,以减少噪声的污染;设备选型上尽量选择低噪声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持设备最佳运行状态,减少噪声产生量;风机设置软连接减振措施;加强对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保护,如采用隔声耳罩等;在厂界四周种植长绿乔木构成隔声绿化带,并做好厂内绿化;禁止夜间(22:00~06:00)施工。通过上述相应减振、隔声、降噪、加强管理和设备合理布局等措施,可以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热风炉灰渣、清选过程产生的杂质、废布袋和生活垃圾。本项目不设置灰渣仓,热风炉产生的灰渣集中收集,增湿降温后装袋存放后运输到灰渣暂存间(封闭式灰渣储存间位于热风炉房内),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本项目粮食杂质包括装卸、输送工段和筛选工段布袋除尘器收集的杂粮、石子、泥沙、粉尘等废物,统一收集由市政部门处置;烘干塔彩钢罩收集的粉尘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布袋除尘器除尘后产生的废布袋,集中收集,厂家定期回收;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和风险源,生产机械等机械补充用油委托专业人员补充,厂区内不设置油罐,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由有资质单位及时拉运,不在厂区储存。定期对炉内部进行检查,禁止在锅炉房周围堆放各种可燃物。按照规定编制****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七)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服从**市**生态****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126
通讯地址:**市**镇**东街1号
邮 编:157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