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日期:2024-08-29 13:51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幼儿园设备购置项目(第三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妫水北街5号院6号楼B0698号
采购人:****
地址:京市**区永乐店镇东张各庄村西口
被投诉人:中承国汇****公司
地址:北****开发区**街22号1号楼4层401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年6月24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对招标文件“第五章采购需求第三包幼儿家具和户外设备”中幼儿家具招标参数“五金件抗盐雾,720h以上试验,1.5mm以下锈点不大于20点/dm2,符合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的不合理性提出质疑。投诉人认为中承国汇****公司的质疑答复内容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有通过提高标准参数进行控标的嫌疑,妨碍了公平竞争。幼儿家具属于定制产品,招标文件要求30个日历日完成供货安装;招标参数则要求30天以上的抗盐雾试验;投诉人对上述试验在招标活动开始前是否就指定供应商满足或者做了相关试验提出疑问。
投诉请求:建议修改“五金件抗盐雾,720h以上试验,1.5mm以下锈点不大于20点/dm2, 符合GB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相关参数。
2024年7月15日,我局收到****商贸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幼儿园设备购置项目(第三包)”的投诉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并向有关单位发出答复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投诉书副本等材料。通过对投诉书、质疑函、回复函、答复说明、招标文件及检测报告等书证材料的核查,我局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关于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因投诉事项不成立,不予支持。
****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