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教发〔2024〕96号**** ****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学前在园幼儿免除保教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2024-07-23 09:00:00
各直属校(园):
根据《****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4〕41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校(园)2024年学前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专项用于学前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严格贯彻落实相关幼儿资助政策精神
(一)各直属校(园)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及要求发放补助资金。
1.严格按照《****改革局 ****财政局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平发改行审字〔2021〕4号)精神执行。****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经批准的保育费和教育费标准据实免除。
2.自****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户子女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予以核拨,其中:****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幼儿园所在市、县级财政按照实际享受****幼儿园予以弥补。民办幼儿园经批准的保教费标准高于每年1500元的差额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家庭收取。
3.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在园幼儿按学籍进行统计和资助,跨县就读的幼儿由户籍地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就读地享受资助。
(二)各校(园)要确保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及时获得补助,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各校(园)管理的需要,制定完善详细的资助工作方案。
二、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各校(园)要按照资助工作流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进行公示,并足额发放,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各校(园)要严格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公示、落实、上报等工作程序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台账,落实相关签领手续。在园幼儿免除的保育费和教育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其他费用。
三、加强资金管理
各校(园)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校(园)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得发放现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
附件:**县2024年学前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 ****财政局
2024年7月22日
附件
**县2024年学前在园幼儿免除保育费和教育费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序号 | 学校名称 | 金额(元) | 备注 |
1 | ****幼儿园 | 11190 | |
2 | ****幼儿园 | 32140 | |
3 | ****幼儿园 | 20450 | |
4 | ****幼儿园 | 6480 | |
5 | ****小学 | 35850 | |
6 | ****小学 | 21300 | |
7 | ****小学 | 9570 | |
8 | ****中心校 | 18200 | |
9 | ****小学 | 4750 | |
10 | ****中学 | 30930 | |
11 | ****中心校 | 72890 | |
12 | ****中心校 | 11780 | |
13 | ****小学 | 88430 | |
14 | ****中心校 | 36570 | |
15 | ****中心校 | 26580 | |
16 | ****中心校 | 55700 | |
17 | ****中心校 | 3850 | |
18 | ****中心校 | 137750 | |
19 | ****中心校 | 54090 | |
20 | ****中心校 | 31850 | |
21 | ****中心校 | 23870 | |
22 | ****中心校 | 54030 | |
合计 | 788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