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探讨】
中标、成交通知书由代理机构发出合理吗
◆ 胡军华
某高校领导对采购招标工作很关心,但他对本单位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由社会代理机构发出表示不理解。他认****学校委托办理具体采购招标事宜,****学校是采购主体,作为采购招标最终结果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怎么能以代理机构的名义发出呢这样不是存在很大风险吗
对此,笔者经过梳理有关法律法规,调研有关兄弟高校的实际做法,以及咨询相关律师,认为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是目前客观存在的一种做法,于法、于情、于理都是可以的。
有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将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作为平等主体,规定其可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一)法规层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二)部门规章层面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也有相应规定。
(三)法律层面
经过研读《****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笔者发现,两法有关精神其实已经包括了类似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从该条可以看出,****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而采购事宜若包括“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那应该是允许的,是合法的。
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将采购人、代理机构作为并行主体,提出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若有不当行为,将予以处罚。从这条也可以推断,代理机构是可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这一条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体现的法理精神类似。
各地的做法
笔者查询****交易中心情况,****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可以自动生成具有省公共**交易LOGO以及“省电子招投标云平台”字样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人可以查到,****交易中心已经在流程上认可了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行为。
经调研**部分高校,发现高校中绝大****托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做法,少数在通知书上同****学校****办公室公章,****学校专门的招标****采购中心保管)。可见,由委托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做法是一种普遍现象。
专业律师的意见
****学校法务律师,律师答复:讨论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主体的问题,其关键是委托授权。在采购活动中,无论是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委专家,都以委托授权为前提。****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结果的法律约束力来自委托授权的成立。只要在“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规定“由乙方(代理机构)公布采购结果,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未中标、成交通知”等条款,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就是合理合法的。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等同于采购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这与前面第一部分提到的法律法规精神相一致。
是否存在风险
那么,如前文所述的某高校领导担心的风险是否存在呢假设代理机构发出通知书时进行舞弊,将通知书发给了与其有利益关系的另一投标人,或发出的通知书内容与实际中标结果有出入,有利于中标人,那****学校利益受损的情况呢从采购有关流程上看,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因为,****托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是采购人是主体,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采购文件、中标公告等,都需经过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出,那么最终中标人是谁,中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是清楚的,不可能被代理机构所蒙蔽;同时,由于中标结果会在社会公开,公众也可以及时查到,中标方也会充分关注自己的中标情况,若迟迟未收到中标通知,他们也会去询问、落实,不可能出现李代桃僵的情况;如果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采购人也会及时发现并更正,并且会对代理机构进行一定的处罚约束。
也就是说,只要采购人认真履行自己的主体责任,如严格规范审核有关文件、公告,****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机制等,那么前文所述的风险就不可能存在。
因此,只要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采购代理机构有发出通知书的义务,那么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就是合理合法的,并且其风险是可控的。
从实际情况看,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招标)人的委托,在实施采购过程中,从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发售采购(招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到组织开标、评标,具体实施等,从头到尾一直站在与投标人打交道的前线,熟悉整个项目流程,由他们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更有效率,也是合情合理的。
作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