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东玻器皿有限公司年产玻璃制品5万吨新建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112672Q | 建设单位法人:林国炳 |
林国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市广海镇双龙夹水村2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玻璃制品5万吨**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7-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54-C3054-日用玻璃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门市**市 ****村委会夹****石材厂旧址) |
经度:112.78391 纬度: 21.98244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5-02-19 |
台环审〔2015〕3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970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112672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4********112672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783MA53RNH23G | 竣工时间:2020-02-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2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玻璃制品5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玻璃制品5万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配料-熔制-成型-退火-检验-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配料-熔制-成型-退火-检验-包装入库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旧碎玻璃原材料不准设立清洗工序;项目的生产废水主要为产品成型过程使用的冷却水和炉窑尾气水喷淋时产生的除尘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处理,普通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一同排入274省道边的排洪渠,最终向东排入3公里外的农田。生活污水须经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后方可排放。退火炉燃烧电能,玻璃熔炉燃烧天然气,玻璃熔炉必须配套脱硫、除尘、脱硝处理设施,燃烧废气必须统一收集处理达到《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453-2011)的标准后,通过15米高的烟囱高空排放,并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监测设施,设常规监测和自动监测采样口。项目在投料、搅拌、供料过程采用自动化和密闭设备,产生的粉尘属无组织排放;项目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须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方可排放;员工饭堂厨房以液化石油气为燃料,产生的油烟须经除油烟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确保经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2—2001)的要求。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玻璃熔炉、退火炉、空压机、制瓶机、水泵、搅拌机、备用发电机等生产设备须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4a类标准要求。玻璃废边角料、次品、废包装料、废耐火砖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要求。玻璃废边角料、次品、废包装料、废耐火砖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旧碎玻璃原材料不设立清洗工序;项目的生产废水主要为产品成型过程使用的冷却水和炉窑尾气水喷淋时产生的除尘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饭堂未建成,普通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一同排入274省道边的排洪渠,最终向东排入3公里外的农田。排放未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退火炉燃烧电能,玻璃熔炉燃烧天然气,玻璃熔炉采用SNCR脱硝+碱液喷雾干燥脱硫+高压静电除尘后,通过36m排气筒排放。排放未超过《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中表1玻璃熔窑的排放限值要求。玻璃熔炉废气排放口已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环保监管部门联网。项目在投料、搅拌、供料过程采用自动化和密闭设备,产生的粉尘属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未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员工饭堂未建成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通过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远离敏感点,厂界西、南、北侧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东侧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熔制工序产生的未熔化残渣和检验过程产生的废品全部回收利用。原料进厂、成品包装时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公司回收处理。玻璃炉窑定期进行维修检查时产生的少量废弃耐火砖,****公司回收处理。处理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及《关于发布(GB 18599-2020)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20年第65号)要求。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定期交由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处理。 |
员工饭堂未建成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27 | 0 | 0 | 0 | 0.27 | 0.27 | |
0 | 0.016 | 0 | 0 | 0 | 0.016 | 0.016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SNCR脱硝+碱液喷雾干燥脱硫+高压静电除尘 |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中表1玻璃熔窑的排放限值要求 | 已建设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 已验收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减振等措施降噪,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远离敏感点 | 厂界西、南、北侧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东侧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 已落实措施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玻璃废边角料、次品、废包装料、废耐火砖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和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要求。项目在生产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须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落实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在厂区内暂存的危险废物应设置堆放场所,妥善贮存,符合《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 | 熔制工序产生的未熔化残渣和检验过程产生的废品全部回收利用。原料进厂、成品包装时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公司回收处理。玻璃炉窑定期进行维修检查时产生的少量废弃耐火砖,****公司回收处理。处理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及《关于发布(GB 18599-2020)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20年第65号)要求。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定期交由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符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 |
/ |
/ |
/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