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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30 | [ 发布日期 ] | 2024-08-30 |
****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4〕10号
本府于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依法对**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23.1200公顷)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府征地方案公告〔2024〕10号),在公示期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有漏登情况”。******局****政府核实后予以更正。现对更正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政府
2024年8月29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23.1200公顷)需要,****政府拟征收****8组等6个组集体土地23.1200公顷。根据《**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44号)《****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202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8组等6个组集体土地23.1200公顷,其中:农用地20.3243公顷(耕地12.6067公顷、园地4.9506公顷、林地0.2120公顷、交通用地0.4268公顷、水域水利设施用地0.6122公顷、其他土地1.5160公顷),建设用地2.7957公顷(住宅用地2.7957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详见《土地分类面积及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23.1200公顷)。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1. 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储备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 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储备中心按照3.6万元/人的发放标准直接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农村房屋补偿费。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2021〕9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本次征地涉及的农村房屋补偿,****政府具体办理。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0.9万元。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2021〕9号)相关规定执行。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381人(其中:****8组15人、古迹社区9组25人、古迹社区10组23人、古迹社区11组18人、古迹社区12组132人、古迹社区13组168人)。****中心采取直接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6万元。
(二)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府发〔2021〕9号)规定执行。本次征地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货币安置或者安置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政府统筹办理。
1.货币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住房安置对象夫妻双方均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符合《****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2021〕9号)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货币安置款额=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4610元/平方米)×应安置建筑面积。
2.安置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符合《****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府发〔2021〕9号)规定的,按相应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00元/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3.搬迁和临时安置。征地搬迁农村住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如下:
搬迁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标准为3人及3人以下的每户3000元,4人及4人以上的每户4000元。
****基地自**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住房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人数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80元。
五、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1. 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对象是指按照《**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政府令第344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含,下同)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补贴对象: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3)已按照《****政府关于印发**市2007年12 月31 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 通知》(渝府发〔2008〕26号,以下以文号简称)、《****社会保障局****移民局****财政局******局关于 **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 知》(渝人社发〔2009〕3号)、《****社会保障局重 ******局******管理局**市水 ****税务局关于**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加了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年龄 | 补贴年限 |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 15年 |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 14年 |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 13年 |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 12年 |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 11年 |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 10年 |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 9年 |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 8年 |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 7年 |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 6年 |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 5年 |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 4年 |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 3年 |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2年 |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局、****总局****税务局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22〕6号)等文件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征地红线范围内坟墓的坟主近亲属,应当主****人民政府办理迁坟补偿手续并主动迁葬。逾期不迁葬的,按无主坟处理。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年以上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由属地镇、****统筹办理。
1. 规模化种植、养殖搬迁补助费标准按《****政府关于印发〈**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发〔2021〕9号)附件4执行。
2. 生产加工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80元/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补偿价值的6%一次性给予补偿;涉及设施设备需要搬迁且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15%—20%支付设备搬迁费;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备评估净值补偿。
3. 商业、办公、业务用房搬迁补助费标准为50元/平方米。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和**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1 | |||||||
土地分类面积和征地安置人员情况表 | |||||||
单位:公顷、人 | |||||||
权属单位 | 本次征地分类面积 | 人员安置 对象人数 | |||||
总面积 | 其中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其中:耕地 | |||||||
**区**镇 | 古迹社区 | 古迹社区8组 | 2.1362 | 2.0694 | 1.8515 | 0.0668 | 15 |
**区**镇 | 古迹社区 | 古迹社区9组 | 3.2415 | 2.8325 | 1.7558 | 0.4090 | 25 |
**区**镇 | 古迹社区 | 古迹社区10组 | 0.7696 | 0.6661 | 0.5715 | 0.1035 | 23 |
**区**镇 | 古迹社区 | 古迹社区11组 | 1.1027 | 1.0615 | 0.6994 | 0.0412 | 18 |
**区**镇 | 古迹社区 | 古迹社区12组 | 7.8129 | 6.3736 | 2.3743 | 1.4393 | 132 |
**区**镇 | 古迹社区 | 古迹社区13组 | 8.0571 | 7.3212 | 5.3542 | 0.7359 | 168 |
合计 | 23.1200 | 20.3243 | 12.6067 | 2.7957 | 381 |
附件2 |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 ||||||||||||
单位:亩、人、万元/亩、万元/人、万元 | ||||||||||||
被征土地所有权人 | 征地面积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 土地补偿费金额 | 安置补助费 | 两费合计 | |||||||
支付后有结余 | 支付后无结余 |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 | 补偿金额 |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 |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 | 补偿金额 | ||||||
****8组 | 32.0430 | 5.16 | 49.6026 | 15 | 3.6 | 61.7393 | 54.0000 | 165.3419 | ||||
****9组 | 48.6225 | 5.16 | 75.2676 | 25 | 3.6 | 85.6245 | 90.0000 | 250.8921 | ||||
****10组 | 11.5440 | 5.16 | 17.8701 | 23 | 3.6 | 82.8000 | 100.6701 | |||||
****11组 | 16.5405 | 5.16 | 25.6047 | 18 | 3.6 | 64.8000 | 90.4047 | |||||
****12组 | 117.1935 | 5.16 | 181.4155 | 132 | 3.6 | 475.2000 | 656.6155 | |||||
****13组 | 120.8565 | 5.16 | 187.0859 | 168 | 3.6 | 604.8000 | 791.8859 | |||||
合计 | 346.8000 | 5.16 | 536.8464 | 40 | 3.6 | 147.3638 | 144.0000 | 341 | 3.6 | 1227.6000 | 2055.8102 | |
张贴:****政府,拟征地村、组。
抄送:******局,区财政局,区**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
管局,****村委,****社保局,****政府。
****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