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于2023年7月18日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电子监管号:****222023B00197,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宗地面积77605平方米。
根据《出让合同》的约定,****应于2023年8月17日前缴清土地出让金,但****未能在该期限内缴清。逾期后,经我局多次催交,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付清本宗地全部土地出让金。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政府同意,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书面通知****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该通知已于2024年8月15日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已于2024年8月15日解除。
该合同解除后,上述土地使用权由我局收回,我局同时保留依法索赔损失的权利。
特此公告。
****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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