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概况和服务情况,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一、《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名单
截至2024年08月30日,共有241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已备案维修企业维修车辆。备案信息查询电话:0392-****230、0392-****055(**)、0392-****185(**)、0392-****057(**区)、0392-****218(山**)、0392-****608(**区)。
三、送修车辆注意事项
(一)查看维修企业相关公示内容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及经营项目,公示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维修质量保证期及相关管理制度等信息。
(二)合法维护相关权益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3、查询维修记录是否上传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客户端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外的车辆维修企业、送修车辆、送修里程、送修时间、故障描述、维修项目、配件使用等维修数据信息。
4、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5、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落实固体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处置措施。
四、纠纷调解和违法举报
(一)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与承修方协商解决不成的。
(二)发现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办理备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遇到以上情况可致电0392-12328反映和举报。
附件:**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公示汇总表(截至2024年08月30日)
****运输局
2024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