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龙景****公司
所在地:**市
债权总额:8,512,614.11元
一、**龙景****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龙景****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512,614.11元。其中:本金5,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3,457,624.11元,其他债权54,990.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4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由保证人夏龙、窦文婷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由抵押人夏龙、抵押物共有人窦文婷名下位于**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侧亘元财富汇10号楼2号房产(面积832.46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龙景****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28958C,住所**回族自治区**市仙来乐园2号楼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夏龙,注册资本为600万元。股东:夏龙、窦文婷。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景观设计;雕塑的制作;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种植及销售;建筑材料、钢材、石材、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已停产。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抵押人、保证人夏龙,男,住****市。
2、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窦文婷,女,住****县。
(四)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
2016年11月8日,****法院作出(2016)宁0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龙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955749.11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双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四点五的利率标准计算);二、****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对被告夏龙、窦文婷提供抵押的位于**县德胜商住区德胜西**侧亘元财富汇10号楼2号房产(他项权证号:**县房他证习岗镇字第****550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夏龙、窦文婷对被告**龙景****公司****银行****公司**金三角支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龙景****公司追偿。”
2.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宁01执311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景****公司、夏龙、****银行存款****935.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龙景****公司、夏龙、****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该案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项目抵****工业园区,为独立办公别墅,****公司总部办公,周边环境配套较好。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12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六、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徐经理、罗经理
联系电话:0951-****52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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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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