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睿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建设项目(鹿产品展示中心、鹿副产品深加工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2********3143434 | 建设单位法人:刘长志 |
沈永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省**市**县工业集中区**路与G303国道交汇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二期****展示中心、鹿副产品深加工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18-屠宰及肉类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53-C1353-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市**县工业集中区**路与G303国道交汇 |
经度:125.553********555 纬度: 42.681********888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7-07-31 |
东环(建审)字〔2017〕1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000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912********3143434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公司 |
****0107MA1726PT93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0107MA171TUC94 | 竣工时间:2019-05-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8-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2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08039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扩建,项目环评时****展示中心建筑面积2934.9m2、鹿副产品深加工车间建筑面积24017.3m2、****中心建筑面积1742.8m2,环评时期总建筑面积28695m2。 | 实际建设情况:验收期间实****展示中心建筑面积4900m2、鹿副产品深加工车间建筑面积3320m2,****中心,验收时期总建筑面积8220m2。 |
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建设;****中心。本次竣工环保****展示中心、鹿副产品深加工车间相关设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选用标准鹿肉,**冲洗,将水烧开,放入卤料包、精盐等辅料煮滚(煮制过程中使用蒸汽给设备加压,蒸汽不接触产品),然后下入鹿肉,用卤汁浸卤30分钟,然后在焖20分钟取出。放置常温下进行冷却。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时期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企业更换现有1台4t/h的蒸汽燃煤锅炉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锅炉安装布袋除尘器,确保烟气排放达到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要求后,通过35m高排气筒排放,不得**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三)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生活污水、地面清洁废水、煮制鹿肉锅具清洗废水、鹿肉清洗废水以及锅炉排水****处理站处理达到GB13457-19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后排入半截河。(四)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设备,对产噪设备采用减振、隔声等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中3类、4类区标准要求。(五)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原料渣、不合格产品、污水处理站污泥、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物质灰暂存于封闭的存储间内用作农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一)已落实(二)企业已将1台4t/h的蒸汽燃煤锅炉更换为一台4t/h的蒸汽燃生物质锅炉,并配套安装了布袋除尘器,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5m高排气筒排放。验收期间,锅炉烟气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锅炉大气特别限值要求。(三)本项目废****处理站,处理后经管****处理厂,由于环评时期该区域无污水管网敷设,因此污水排放标准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一级,验收期间该区域已完成污水管网敷设,因此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三级标准要求,根据验收时期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三级标准。(四)本项目已对生产设备采用基础减振、车间墙体隔声等措施,验收期间,项目厂界南侧、西侧、北侧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厂界东侧能够达到4类区标准要求。(五)已落实(六)项目已经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编号为:220421-2024-047-L。 |
项目环评时期厂区周围无市政污水管网敷设,项****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半截河,污水排放标准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一级排放标准, 验收期间该区域已完成污水管网敷设,项目废****处理站,处理后经管****处理厂,因此污水排放标准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中三级标准要求。 项目环评时期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根据企业对生产用蒸汽量的估算,本项目4t/h生物质锅炉不能满足项目需求,因此2023年**了一台2t/h的燃油蒸汽锅炉(环评已完成),验收期间由于本项目4t/h生****公司2t/h的燃油锅炉烟气共用一根排气筒,因此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限值较严格的燃油锅炉限值,根据2t/h燃油锅炉环评批复(辽环**分(审)字[2023]3号)文件要求,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燃油锅炉大气特别限值。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5295 | 0 | 0 | 0 | 0.529 | 0.529 | |
0 | 0.138 | 0 | 0 | 0 | 0.138 | 0.138 | |
0 | 0.0018 | 0 | 0 | 0 | 0.002 | 0.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287.37 | 0 | 0 | 0 | 287.37 | 287.37 | / |
0 | 0.075 | 0 | 0 | 0 | 0.075 | 0.075 | / |
0 | 0.172 | 0 | 0 | 0 | 0.172 | 0.172 | / |
0 | 0.032 | 0 | 0 | 0 | 0.032 | 0.03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污水处理站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中三级标准 | 已建成 |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中三级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布袋除尘器+35m高排气筒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已建成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锅炉废气经处理后SO2、NOX、颗粒物排放浓度,林格曼黑度能够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基础减振、墙体隔声 | 项目厂界南侧、西侧、北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厂界东侧为G303国道,执行4类区标准。 | 已建成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南侧、西侧、北侧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厂界东侧满足4类区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做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生活垃圾、原料渣、不合格产品、污水处理站污泥、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生物质灰暂存于封闭的存储间内用作农肥,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已落实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故风险应急预案,并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 项目已经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编号为:220421-2024-047-L。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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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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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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