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年产500台风电齿轮箱的技术改造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14MA00BBGN7U | 建设单位法人:刘建国 |
刘**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市**区安泰一路67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新增年产500台风电齿轮箱的技术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53-C3453-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无****开发区 **市**区安泰一路67号 |
经度:120.49042 纬度: 31.61763 | ****机关:****开发区安全环保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3-22 |
锡开环审〔2023〕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3-08-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6000 |
115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14MA00BBGN7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海通****公司 |
****0205MA7GWA743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588391R | 竣工时间:2023-08-15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2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www.****.com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新增年产500台6.0MW以上风电齿轮箱 | 实际建设情况:新增年产500台6.0MW以上风电齿轮箱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内齿圈:探伤,淬火,清洗,车、铣齿、倒角加工,回火,抛/喷丸,机加工,热处理(渗氮);行星轮、太阳轮等:探伤,半精车、钻孔攻丝、滚齿、倒角加工,热处理,淬火,清洗,抛/喷丸,机加工,检验;结构件:探伤,车、铣、钻、镗、钳加工,检验;装配工段:清洗,冷装/烘装,蒸汽清洗,喷砂,喷锌,烘干,检验 | 实际建设情况:内齿圈:探伤,淬火,清洗,车、铣齿、倒角加工,回火,抛/喷丸,机加工,热处理(渗氮);行星轮、太阳轮等:探伤,半精车、钻孔攻丝、滚齿、倒角加工,热处理,淬火,清洗,抛/喷丸,机加工,检验;结构件:探伤,车、铣、钻、镗、钳加工,检验;装配工段:清洗,冷装/烘装,蒸汽清洗,喷砂,喷锌,烘干,检验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合理车间布局,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营运期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 2、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食堂废水经隔油池,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要****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相关标准后全部回用,不排放。 3、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措施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各工艺废气分别经对应排气筒排放。 淬火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抛/喷丸、喷砂、喷锌工程产生颗粒物,检验工序产生氯化氢及氮氧化物,喷漆、烘干工序产生VOCs及颗粒物,渗碳工序及甲醇储罐产生甲醇,机加工产生油雾(非甲烷总烃)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中相关标准;渗氮工序氨气、臭气浓度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中相关标准;渗氮、烘干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相关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共设排气筒10个。 按照报告表设定依据严格执行防护距离要求,该范围内确保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合理车间布局,已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通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消声、减振措施。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要求。 2.本项目排水系统已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化粪池、隔油池****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放口(接管)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的排放浓度及pH值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的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废水处理设施出口的回用水中pH值(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 3.本项目已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排气筒高度均达到环评要求。淬火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过”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1排放;喷/抛丸废气由密闭管道直接收集,经过“脉冲除尘设备+水喷淋”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FQ2排放;渗氮废气经过辅助燃烧装置后和渗氮燃烧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3、FQ4排放;检验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过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5排放;喷漆废气在密闭室内抽风收集,经过“漆雾毡/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6排放;烘干废气由密闭管道直接送入加热炉燃烧室高温分解,和燃烧废气一起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7排放;喷砂废气在密闭室内抽风收集,经过脉冲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9排放;喷锌废气在密闭室内抽风收集,经过防静电覆膜滤芯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10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15米高排气筒FQ11排放;食堂产生的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FQ8排放。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废气排放口FQ1非甲烷总烃、FQ2中颗粒物、FQ5中HCl和NOx、FQ6中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FQ7中非甲烷总烃、FQ9中颗粒物、FQ10中颗粒物、FQ11中非甲烷总烃的最高排放浓度及速率均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要求,其中由于FQ1中非甲烷总烃、FQ2中颗粒物、FQ5中HCl和NOx的进口浓度太低,去除效率未达环评要求,FQ6、FQ9、FQ10的进口不具备采样条件,未检测进口;FQ3和FQ4中氨气和臭气浓度的最高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要求,FQ3、FQ4的进口不具备采样条件,未检测进口;FQ3、FQ4和FQ7中颗粒物、SO2和NOx的最高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要求;FQ8中油烟的最高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餐饮企业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甲醇、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要求,臭气浓度、氨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要求。 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共设排气筒11个。 本项目以生产车间四周为边界向外1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
1.原环评抛/喷丸工序产生的颗****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高15米排气筒FQ2排放。实际建设情况:该工序产生的废气在经过脉冲除尘设备后,接至新增的一台水喷淋除尘装置,经过“脉冲除尘+水喷淋”处理后再通过FQ2排放。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喷淋损耗约为17L/d,则该变动新增喷淋用水5.1t/a,喷淋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此变动建设单位已于2023年10月12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备案号:202********100000079); 2.为了减轻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实际危废仓库产生的微量VOCs 经过通风管道收集,新增1****设备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11排放。此变动建设单位已于2023年10月12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备案号:202********100000078);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7-2001)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2.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FQ1、FQ6应安装在线监测仪等在线监控设备,****管理部门在线平台联网。 3.你单位应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相应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生态环境局备案。 4.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已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废砂轮及砂轮灰、抛/喷丸、喷砂粉尘、废金刚砂、金属边角料(不含****公司;食堂垃圾(厨余、泔脚、废油)委托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砂轮灰压****公司;废淬火液、废切削液、废油、废酸液、漆渣、废过滤毡、废活性炭、废滤芯/滤膜、污泥(含水率80%)、蒸发残液、废油桶、废包装桶、废手套/抹布、废保温**委托****处置。 本项目依托原有项目已建成的一个面积为200m2的危废仓库和一个面积为200m2的一般固废堆场。同时在厂区东北侧**一个面积144m2的一般固废堆场。本项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及管理、检查等已参照《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通知》(锡环办[2021]13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执行。危废仓库满足《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均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的有关要求。 2.本项目新增3个废气排放口,其他8个废气排放口、1个生活污水排放口、8个雨水排放口均依托原有项目,已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建设。企业FQ1、FQ6均已安装在线监测仪等在线监控设备,****管理部门在线平台联网。 3.本项目已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相应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备案(320205-2023-454-H)。 4.本项目已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均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
原环评依托已有的厂区西北侧的1个200m2危废仓库和1个200m2一般固废仓库。实际建设情况:除上述两个仓库,在厂区东北侧新增建设1个144m2一般固废仓库。全厂共1个200m2危废仓库,1个200m2一般固废仓库,1个144m2一般固废仓库。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2.0534 | 2.0534 | 0 | 0 | 2.053 | 2.053 | |
0 | 3.4934 | 8.6366 | 0 | 0 | 3.493 | 3.493 | |
0 | 0.6083 | 0.6395 | 0 | 0 | 0.608 | 0.608 | |
0 | 0.0655 | 0.0822 | 0 | 0 | 0.066 | 0.066 | |
0 | 0.7344 | 0.7684 | 0 | 0 | 0.734 | 0.73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063 | 0.1776 | 0 | 0 | 0.006 | 0.006 | / |
0 | 0.1878 | 0.5962 | 0 | 0 | 0.188 | 0.188 | / |
0 | 0.7294 | 1.173 | 0 | 0 | 0.729 | 0.729 | / |
0 | 0.488 | 0.9298 | 0 | 0 | 0.488 | 0.48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隔油池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动植物油排放浓度及pH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浓度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中A等级标准 | 与环评一致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排放口(接管)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的排放浓度及pH值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磷、总氮的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 | |
2 | 废水处理站 | 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 | 与环评一致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处理设施出口的回用水中pH值(无量纲)、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水质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1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脉冲除尘设备+水喷淋装置,1套辅助燃烧装置,1套碱液喷淋装置,1套漆雾毡/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加热炉燃烧室高温分解装置,1套脉冲滤筒除尘器,1套防静电覆膜滤芯除尘器,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淬火工序、喷漆、烘干工序产生非甲烷总烃、检验工序产生HCl、NOx及抛/喷丸、喷漆、喷砂、喷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及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天然气废气中的燃烧烟尘(以颗粒物计)、SO2、NOx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渗氮工序及甲醇储罐产生甲醇执行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臭气浓度、氨气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及表2中标准;食堂油烟参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餐饮企业标准。同时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参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中标准。 | 与环评一致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废气排放口FQ1非甲烷总烃、FQ2中颗粒物、FQ5中HCl和NOx、FQ6中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FQ7中非甲烷总烃、FQ9中颗粒物、FQ10中颗粒物、FQ11中非甲烷总烃的最高排放浓度及速率均满足**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要求,其中由于FQ1中非甲烷总烃、FQ2中颗粒物、FQ5中HCl和NOx的进口浓度太低,去除效率未达环评要求,FQ6、FQ9、FQ10的进口不具备采样条件,未检测进口;FQ3和FQ4中氨气和臭气浓度的最高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要求,FQ3、FQ4的进口不具备采样条件,未检测进口;FQ3、FQ4和FQ7中颗粒物、SO2和NOx的最高排放浓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要求;FQ8中油烟的最高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餐饮企业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甲醇、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满足**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要求,臭气浓度、氨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降噪及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 | 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与环评一致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环境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7-2001)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本项目已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废砂轮及砂轮灰、抛/喷丸、喷砂粉尘、废金刚砂、金属边角料(不含****公司;食堂垃圾(厨余、泔脚、废油)委托相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砂轮灰压****公司;废淬火液、废切削液、废油、废酸液、漆渣、废过滤毡、废活性炭、废滤芯/滤膜、污泥(含水率80%)、蒸发残液、废油桶、废包装桶、废手套/抹布、废保温**委托****处置。 本项目依托原有项目已建成的一个面积为200m2的危废仓库和一个面积为200m2的一般固废堆场。同时在厂区东北侧**一个面积144m2的一般固废堆场。本项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及管理、检查等已参照《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通知》(锡环办[2021]13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相关要求执行。危废仓库满足《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均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的有关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依托利用厂区现有的公用及辅助设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一致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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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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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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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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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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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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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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