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资质要求 | - |
招标/采购内容 | 水葫芦打捞服务,打捞船 | 成交金额 | 暂未确定 |
招标单位 | 招标联系人/电话 | 王庭 0572-****951 招标单位其他联系人> | |
一、项目编号:****B
二、项目名称:安**西苕溪2024-2025****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水利局 | **市安**递铺南路5号 |
2 | **匠心****公司 | **省**市安**天目中路531号2层 |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对安**西苕溪2024-2025年水葫芦打捞服务(项目编号:****、****B,以下简称“该项目”)两个项目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1.评审过程
(1)第一次(项目编号:****),采购人代表对实质性条款解释不当,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中标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后经其他供应商质疑,最终质疑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在调查期间,****委员会分工评审、其他直接专家照搬(或参照)采购人代表主观分打分的违法问题。第二次(项目编号:****B),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导致中标供应商“打捞船”部分得分有误,影响中标结果。
(2)采购人代表对采购文件作出错误解释。
(3)采购代理机在评标现场出现违法行为时,未及时依法维护评标现场的秩序。
2.采购文件
(1)案涉实质性条款(人员相关)标注不够清晰明确。
(2)案涉评审标准(“拟安排项目团队情况”等)中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现作出如下监督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2.处理结果:认定相关评标专家在该项目中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建议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2024年08月2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王庭
3.联系电话:0572-****951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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