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拟审查《维尔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生态环境局**分局,邮编:516211
联系电话:075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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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维尔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市**区三和街道莲塘面村棠华路与呈祥路交汇处东北侧地段 |
建设单位 |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属于**项目,用地面积31796平方米。年生产注塑结构件1800万件、五金配件1200万件、智能家居电器产品120万件、注塑模具2000套、五金模具2000套。 | ||
工程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1.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不得以再生塑料为生产原料。 2.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 3.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产生的TVOC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产生的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余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4.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矿物油桶、废切削液桶、废矿物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废火花油桶、含切削液的金属碎屑、废包装桶、废网版、废线路板、废胶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