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三星里20栋首层底商103、104号房地产
**市**新区塘沽三星里20栋首层底商103、104号房地产
****
挂牌价: 4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9-02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1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李小石
联系电话: ****2139
部门负责人: 袁颖
联系电话: ****2130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453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市**新区塘沽三星里20栋首层底商103、104号房地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新区 | ||||||||
******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4-04-30 | ||||||||
**** | 类型备案 | ||||||||
2024-08-28 | |||||||||
392 | 账面价值(万元)173.46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标的房地产评估价值内涵含增值税,评估值包含了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3、标的房地产存在租赁,租期至202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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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是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市**新区****公司 | |||||||||||
**市**新区**道七号 |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张长胜 | 成立日期1995-10-09 | ||||||||||
3,15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911********6597210 | 经营规模微型 | ||||||||||
房屋拆迁、搬家;建筑材料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会决议 |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新区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0116MA0731DG6E | ||||||||||
**** | 批准日期2024-08-08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转让三星里20栋首层底商103-104房地产的批复(文号:津滨国投发【2024】70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4-09-02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13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本项目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 2、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看房,受让登****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供公示的《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房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看房联系人:裴士广 联系电话:135****2807)。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即表示已经充分了解并认可该项目所涉及房产的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并已完成对该标的资产现场状况进行实地勘察,且认可该标的资产现状,同意以该现状受让。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标的房产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示期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并将保证金交纳至**产权指**算账户。 4、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返还。 5、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 6、**产权在确认全部交易款及服务费均到账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 7、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程序但均不出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⑥最终受让方有违反本项目公告和承诺函中相关承诺的。 8、本次交易产生的转、受让双方的全部费用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9、本项目所涉及房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依法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 |||||||||||
无 | |||||||||||
否 | |||||||||||
是 | |||||||||||
40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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