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县环〔2024〕27号
关于对****年水洗煅烧30万吨石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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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年水洗煅烧30万吨石膏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县柳屯镇曲六店村西北侧,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利用原二期厂房西侧车间及二期南侧预留地建设年水洗煅烧30万吨石膏改造项目,包括1条水洗石膏生产线、1条煅烧石膏生产线及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9433.80万元,环保投资18万元。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开项目开工前、施工过程、建成后的信息,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施工期,工程开工前应做到“六个到位”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八个百分之百”。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烘干粉尘、煅烧粉尘、冷却粉尘、料仓粉尘。烘干、煅烧、冷却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管道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及《**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要求。料仓粉尘通过仓顶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每个筒仓1套),料仓粉尘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要求及《**市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要求。
2.废水。项目劳动定员从现有工程中调配,不新增劳动定员。项目主要废水为过滤水、蒸汽冷凝水。过滤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作为一期项目制浆用水。****电厂,不外排。一期项目与本项目同步生产运行,确保本项目废水可以正常回用。
3.噪声。通过基础减振、墙体隔音,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各种固废应妥善处置。项目劳动定员从现有工程中调配,不新增劳动定员。项目生产过程中主要固废为除尘器收尘和过滤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除尘器收尘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污泥交由其他单位综合利用。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5.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表所提的风险防范措施,严防项目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厂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项目建成后,及时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六、本项目自批复日起5年内逾期未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对此批复若有异议,可自该文下达之日起60****环境局****政府申请复议,逾期复议无效。(本批复1-4页每张盖有公章)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