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彭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已由彭水苗族土家族****委员会以《关于彭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彭水发改发〔2022〕84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招标项目资金来自彭水****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政府专项债券资金预算的通知》(彭水财债〔2023〕9号),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彭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水厂改扩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市彭水自治县。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1000m3/d超滤膜设备1座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2.3 本次招标项目货物采购估算金额:约146万元。
2.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彭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水厂改扩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的供货(设计、制造,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等)、装配(含出厂前组装、测试和检验、现场整体组装等)、装卸、运输(含包装、保险)、安装(或指导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以及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维护、保养、人员培训和其它相关伴随服务等工作内容。
2.5 交货地点:**水厂。
2.6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设备交货,安装完成后,10天内完成调试、验收。
2.7 质保期: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三年质保,超滤膜十年质保。
2.8 其他: /
3.1 本次招标允许投标人以投标货物的下列身份参加投标:
制造商
代理商(包括经销商、****公司)
3.1.1 投标人为制造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1.2 投标人为代理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投标货物制造商授权书;
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投标货物制造商应符合上述3.1.1项的规定。
3.2 投标人还应在业绩、资金、人员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供货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3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 | **** | 代理机构: | **** |
地址: | 地址: | ||
联系人: | 周映兰 | 联系人: | 冉雪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邮编: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023-****2439 | 联系电话: | 136****1214 |
传真: | 传真: | 023-****6687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彭水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项目(一期)-**水厂改扩建项目设施设备采购 | ||
户名 | 开户行 | 投标保证金账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交易中心 | ****银行****公司彭水十字街支行 | 955********13294966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交易中心 | ****银行****公司彭水绸缎街支行 | 950********905********54658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交易中心 | ****银行****公司****分理处 | 440********100********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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