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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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淮智能制造产业园规划的****侧、**路东侧(**市**县黄花塘镇境内),项目总投资56756.52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约65.5亩,本项目建设内容为一座处理规模为2万t/d****处理厂(土建一次建成,设备分两期安装,每期处理规模均为1万t/d的污水处理能力)以及配套尾水处理工程人工湿地。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项目技术评估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所列的建设地点、规模和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化验废水、脱水滤液、车间及设备冲洗废水等。本项目污水处理主体工程采用“粗格栅及进水泵房+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调节池+1#臭氧接触池+初沉池+改良A2/O生化池+二沉池+气浮池+2#臭氧接触池+活性炭滤池+紫外消毒池”工艺。尾水常规污染物参照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中A标准,氟化物、重金属等参照执行表3和表4标准,尾水中30%****园区内绿化、道路清扫、工业用水等,剩余尾水经人工湿地排入高桥河。
回用水按照用途分别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GB/T18921-20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等限值要求。
本项目未设置重金属等污染物处理单元,接管含重金属废水须从严执行相关行业直排标准、《****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3和表4标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粗格栅、进水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调节池、事故池及初沉池(采取加盖密闭)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经管道收集至“1#箱式生物滤池+1#土壤滤池”进行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生物反应池(采取加盖密闭)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经管道收集至2#箱式生物滤池预处理,污泥车间(车间密闭)产生的恶臭气体(氨、硫化氢)经管道收集至3#箱式生物滤池预处理,上述两股经预处理后的废气合并至2#土壤滤池处理后无组织排放;1#、2#臭氧接触氧化池产生的未利用的臭氧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各自配套的臭氧尾气破坏器(加热催化)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浓度限值;厂界臭氧参照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1小时浓度标准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机油(HW08)、废包装袋(HW49)、检测废液(HW49)、废催化剂(HW49)、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污泥进行危险特性鉴别,按鉴别结果对其进行合理的处理处置,鉴别结果明确前须严格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栅渣、沉砂、生物滤料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等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对重点防渗区和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重点做好污水处理构筑物、应急事故池、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其他涉及污染或腐蚀介质区域的防腐防渗处理。
7.严格执行《**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
8.加强环境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一座10000m3应急事故池(一期建设),完善应急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污染事故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将应急预案纳入“三同时”验收,与区域应急预案相衔接。
9.项目建成后以整个箱体(水处理构筑物,除人工湿地外)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防护距离内无环境保护目标,以后也不得**。
三、一期项目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55.5万吨;COD≤76.65吨、氨氮≤3.83吨、总氮≤25.55吨、总磷≤0.77吨、SS≤25.55吨、氟化物≤3.83吨、镍≤0.13吨、锌≤2.56吨、铜≤1.28吨。
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21吨、硫化氢≤0.01吨、O3≤0.03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二期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如下:
1.水污染物(环境排放量):废水量≤511万吨;COD≤153.3吨、氨氮≤7.66吨、总氮≤51.10吨、总磷≤1.54吨、SS≤51.10吨、氟化物≤7.66吨、镍≤0.26吨、锌≤5.12吨、铜≤2.56吨。
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氨≤0.42吨、硫化氢≤0.02吨、O3≤0.06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市******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