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机格林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生产10万吨高端铸锻件项目(三期年产1万吨铸件)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4********660581W | 建设单位法人:杨明杰 |
王政罡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市**区丹江路5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生产10万吨高端铸锻件项目(三期年产1万吨铸件)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1-C3391-黑色金属铸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丹江路58号 |
经度:113.26827 纬度: 34.8062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3-07-15 |
郑上环建〔2013〕2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4********660581W001X |
2021-09-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200 |
71 | 运营单位名称:**** |
914********660581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00MA9GTXLW18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0202MA9FC4CP4D | 竣工时间:2024-07-10 |
2024-07-12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7-16 |
2024-08-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3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0803i8qo3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在铸造车间(一)新增1台5t(一拖二)中频感应熔炼电炉及配套污染治理设施1套、机加工三车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10万吨高端铸锻件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验收内容是一台5t中频电炉(一拖二)及其配套的环保设施和若干台机加工设备、机加工三车间。相应产能为1万吨/年铸件、7万吨/年机加工件。 |
本次验收内容是一台5t中频电炉(一拖二)及其配套的环保设施和若干台机加工设备、机加工三车间。相应产能为1万吨/年铸件、7万吨/年机加工件,由于电弧炉、精炼炉生产压力较大,本次新增加一台5t中频电炉(一拖二)与电弧炉、精炼炉进行交替生产,置换现有1万吨/年的铸件产能,因此铸件的总产能3.45万吨/年不变,仅机加工产能增加7万吨/年。由于铸件产能不变化,其对应后续的砂处理、清理加工产能也无变化,因此相应的污染物产排量没有发生改变。其余工程计划后期建设,待建成后再进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原料—熔炼—浇注; 机加工生产工艺:下料—车床—精加工—抛丸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熔炼—浇注; 机加工生产工艺:下料—车床—精加工—抛丸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袋式除尘器等相应环保设备、设施,加强铸造、精铸、模型、车间机械通风。其中电炉、精炼炉,中频炉外排废气要求满足GB28664—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热处理炉、加热炉外排废气要求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其他外排废气要求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标准要求。 2、本项目生产废水经水循环系统处理后再利用,各循环水站过滤器反洗排水、软水器排水与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后,要求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后由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处理。 3、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环境保护局分配预支的增量指标落实(项目编号:****),生活化学需氧量1.36t/a,工业化学需氧量1.3t/a;生活氨氮0.14t/a,工业氨氮0.13t/a,二氧化硫2.1t/a(非电力)、氮氧化物38.9t/a(非电力)。 4、厂界噪声要求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白天≤60 分贝,夜间≤50分贝。 5 、确保各类固废分类存放,妥善处理,不乱堆乱放。废乳化液,废矿物油暂存收集后交由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金属料综合再利用;废砂、废渣、收尘粉、废耐火材料、废铁屑、废钢丸全部外售;锯末及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建设新增加一台5t的感应电炉(中频炉一拖二),产生的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通入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 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循环冷却水系统,冷却排污水还未产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噪声采取了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本次由于铸件产能不增加,因此无铸钢件边角料增加;新增的机加工边角料、废铁屑收集后暂存于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内,每天定期外****公司;产生的危废分类收集后贮存于现有18m2的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公司)回收处置;生活垃圾****环卫处理。 |
排气筒高度加高5m,优于环评阶段污染治理措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四、严格落实厂区卫生防护距离要求:东厂界外69米,西厂界外107米,北厂界外148米,南厂界外180米。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增加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六、项目建成后必须向我局申请试生产,经同意后方可试生产;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七、****大队负责本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监督项目 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局备案。 | 实际建设情况:地下水、土壤:依托现有防渗措施:①贮存间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耐腐蚀的材料进行防渗处理。②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不同区域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的五分之一。③贮存间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④贮存间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856 | 0.024 | 0.88 | 0 | 0 | 0.88 | 0.024 | |
0.2739 | 0.0077 | 0.2816 | 0 | 0 | 0.282 | 0.008 | |
0.0205 | 0.0007 | 0.0211 | 0 | 0 | 0.02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2.1 | 0 | 2.1 | 0 | 0 | 2.1 | 0 | / |
1.6294 | 0 | 1.6294 | 0 | 0 | 1.629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COD≤350mg/L,NH3-N≤30mg/L) | 化粪池 | 悬浮物:30~31mg/L、化学需氧量:85~88mg/L、氨氮:0.335~0.344mg/L、动植物油未检出、BOD5:18.3~19.3mg/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袋式除尘器 |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同时满足《**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郑环攻坚(2019)3号)中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的要求。 | 袋式除尘器 | 颗粒物排放浓度:2.18~2.55mg/m3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 | 昼间噪声:51~57dB(A)、夜间噪声:41~54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生产废水依托现有循环冷却水系统,冷却排污水还未产生,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固废暂存于现有一般固废暂存间,危废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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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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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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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由于电弧炉、精炼炉生产压力较大,本次新增加一台5t中频电炉(一拖二)与电弧炉、精炼炉进行交替生产,置换现有1万吨/年的铸件产能,因此铸件的总产能3.45万吨/年不变,仅机加工产能增加7万吨/年。 |
/ |
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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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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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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