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县2024-002号地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二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08-30 17:41 至 2024-09-14 17:41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20849.69 | |||
地块规划用途 | 文化活动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县华泰**侧、中都路东侧、经五路西侧 | |||
经度 | 114.575225 | 纬度 | 33.786526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8-15 至 2024-08-23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单位联系人 | 王永华 | 单位联系电话 | 130****8906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王永华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0****8906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刘俊彪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9****0273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县华诚**侧、规划经七路西侧 | |||||
报告主要结论 | 本次地块调查工作通过对调查地块相关环境管理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经调查,地块内历史上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养殖场及污染类工业企业,地块周边企业对土壤污染影响也较小。 为了进一步辅助验证调查结果,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对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进行了重金属和VOCs的快速检测,同时采取了快速检测设备的相关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的数据可靠性。 通过对地块内布设的7个土壤快速检测点和2个参照点位进行快速检测,进一步佐证了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的结果。考虑到现场快速检测存在的误差,通过比较地块内和地块外对照点的快速检测结果,综合分析了地块内土壤环境的重金属和VOCs水平。 综合所有调查信息后本次调查获得如下结论: (1)**县2024-002号地块位于**县华泰**侧、中都路东侧、经五路西侧,调查地块面积20849.69平方米(合31.27亩),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114.575225°、N33.786526°。本次调查地块原土地利用情况为西****社区集体耕地,于2024年3月规划为文化活动用地 (2)本次调查地块原土****社区集体耕地,于2023年征收,根据该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该地块于2024年3月规划为文化活动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 (3)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可知,该调查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工业企业,地块内未曾作为危险废物等堆场使用,未曾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 (4)根据对地块周边环境的走访、调查、分析,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存在工业企业,经调查分析可知周边企业间接污染本调查地块的可能性较小。 由上述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可得调查结论:本调查地块当前和历史上污染影响小、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且地块内历史及现状,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受外部污染影响较小,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满足规划需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