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形成《**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现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相关意见请反馈至电子邮箱****@qq.com。
《**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与适用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土地管理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空间规划体系)构建全域管控的“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市、区、镇三级,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三种类型共同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总体规划包括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特殊管控区详细规划等。特殊管控区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市政廊道、海域等。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 (流域)、特定领域,为实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相关专项规划。
第三条(总规编制)制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级国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委员会审议后,依法报送审批。
(二)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人民政府**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区****委员会审议后,****人民政府审批。
(三)镇级国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委员会审议后,****人民政府审批。
因上位规划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国家重大战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等情形或者经评估确需修改总体规划的,****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第四条(城市设计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片区城市设计。重点片区城市设计控制与引导要求纳入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一般片区遵循城市设计标准与准则,在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中提出城市设计控制与引导要求。
第五条(详细规划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织编制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详细规划的编制年度计划。
(二) 审查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草案进行审查。
(三) 公示
审查通过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后****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四) 批准、备案及公布
公示期满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详细规划批准之日起60日内报本级****委员会****政府备案。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并汇交至省自然**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详规修改)因以下情形,需要对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按本规定第五条程序执行。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详细规划单元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二)因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对原详细规划单元的功能和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详细规划单元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详规修改程序)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修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政府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详细规划修改的申请。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修改方案。
(三)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修改后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第二、三、四款程序进行审查、公示、批准、备案及公布。
第八条(详规勘误)因信息错漏等勘误、道路优化设计要求对详细规划相关信息进行更正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可直接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第九条(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详细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方案是落实详细规划,指导地块开发建设的详细实施安排。
规划实施方案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确需突破详细规划刚性管控内容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程序修改详细规划。
第十条(村庄规划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可以一个或者相邻几个行政村为单位,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政府****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市**规划主****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管理并汇交至省自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编制)制定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组织编制
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二)审查公示
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评审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部门、专家及公众的意见,**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完善后****政府网站等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审批公布
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将专项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政府审批。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修编)因上位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实施需要或者通过三年评估、年度体检确定需要修编专项规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必要性论证,修编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报批和公布。
第十三条(****人民政府应组织市**规划、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加强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以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暨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方案后依法报批: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三)按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四)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五)其他国家允许占用的情形。
第十四条(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市**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有限人为活动,应按有关规定依法报批或者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除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以下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依法报批后进行建设:
(一)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四)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六)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第十六条(城镇开发边界项目审批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项目,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项目,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
第十七条(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城镇开发边界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按照法定程序经国务院同意后进行调整。
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确保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的前提下,可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二)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建设用地,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五)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六)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第十八条(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建立项目库,强化项目建设动态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评估后,按程序申请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后,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国土空间相关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的,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进行管理。
涉及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列入国家级、省级相关专项规划、行动计划的生态修复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进行管理。
经审查同意的生态修复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的,应按规定办理用地、用海、规划、施工许可审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的项目,依据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办理施工许可审批。
第十九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海域功能分区,加强对海域的保护和管理,保护海岛的自然**、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禁止海域使用权人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海岛。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相关规定,****政府批准。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后续施工、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条(规划许可有效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机关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行政许可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规划许可变更)规划许可发出后,因变更商事登记名称等原因申请变更许可所载建设单位名称且不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查有关资料后予以变更。已经办理下一阶段手续的,无需再变更上一阶段规划许可所载建设单位名称。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由上级部门预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变更)申请变更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具的用地范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的,建设单位按原程序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用地规划许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规划条件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或建设规模的,应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申请变更其他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是否给予变更的决定。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征求受让人意见,受让人同意变更的,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让人不同意变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受让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后,****政府审议。****政府同意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条件变更决定书,与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并办理后续审批。变更限制性、建议性规划条件的,程序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工程规划许可豁免)市**规划主管部门适时公布免于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类型清单,清单所列类型项目免于或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审批方式)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筑工程的类别不同分为告知承诺制和审批制两种方式进行审查。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筑工程,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作出书面承诺后,市**规划主管部门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涉及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要求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超高层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建(构)筑物的设计方案,分割销售的房地产经营性项目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八条(审批制)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应报****委员会审议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按程序报请审议。
第二十九条(工规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必须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变更后的内容不得违反规划条件。
分割销售的房地产经营性项目,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采取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先暂停预售,并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全部已预售单元买受人和建设项目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
涉及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在申请材料中附具意见征求过程的材料以及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涉及多地块的建设项目,子地块具有独立规划条件的,在该子地块范围征求意见或取得书面同意。
第三十条(无需变更工规证的情形)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过程中因为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书面要求,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设施进行修改的,符合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需要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以在工程完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第三十一条(工规证分期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划拨决定书明确分期建设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方可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方可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工规证分期程序)分期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向市**规划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其中分期建设计划应当明确分期建设用地范围、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等内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优先安排建设。
第三十三条(改扩建)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后,在已取得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核意见书或土地合同补充合同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程序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改扩建规划条件核定程序)改建、扩建项目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地产产权人持有关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有关部门补充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涉及分割销售的多业主的,应当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危房重建)需进行整体拆除重建的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按“**”标准(原使用性质、原建筑基底、原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原建筑层数、原建筑高度)控制的,先核定规划条件,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属于世界文化遗产区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规划要求,以及相关保护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道路管线的市政工规)**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道路以外用地且无需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机构的意见或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的意见。
在已经取得国有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交通工程进行改建、扩建,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部分无法及时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行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非村宅乡村证核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政府****办事处)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进行用地预审,核定规划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主管部门适时公布免于或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项目类型清单,清单所列类型项目免于或无需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村宅乡村证核发)农村集体经****基地建设,****基地进行原址翻建、改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省级传统村落内以及涉及历史风貌的,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和相关保护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意见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由受市**规划主****机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受市**规划主****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
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应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相关规定执行。分期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的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分期办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处置)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时,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并按图施工,实测数值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相关规定允许误差范围内,且不存在竣工违约行为或已缴清竣工违约金的,属于符合核实标准,予以通过规划与土地核验。不符合核实标准的,按照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一条(违法建设协助认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包括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后擅自**、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专门性问题需要认定、解释或者作技术鉴定的,****管理部门协助认定、解释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函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有效期)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