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电厂封闭煤场
4. 交货日期:2024-09-01 至 2024-09-25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买方于每月月底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2.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3.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8-31 18:45:27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4,300 | <3,800 |
空干基全硫St,ad | % | <0.8 | ≥1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0-38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6 | ≥18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30 | |
灰熔点(ST) | ℃ | ≥1,250 | <1,200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公司
2. 交货期间为: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 及数量(万吨) | ||||||||||||
烟煤 | ****公司 | ****公司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调试用煤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调试用煤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
合同兑现率超过1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高于120%的,必须按照议价采购流程进行决策。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ad(%) | ST (℃) | HGI | (mm) | |
烟煤 | ≥4300 | ≤16 | ≥30 | ≤0.8 | ≥1250 | ≤3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买方有权停止拉运、接卸,并终止合同,未完成合同量造成的到货率考核由卖方承担:
(1)Qnet,ar<3800千卡/千克;(2)Mt>18%;(3)St.ad>1%;(4)ST<1200。
卖方拉运前须提供煤质全分析报告(附加氢值、灰熔点化验值)。
卖方须按照买方制定的日调运计划严格执行,在约定时间内,未按时按量完成调运计划的,视为违约行为,买方将按照合同条款:七、违约责任,第2条进行考核。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运输车辆严禁超吨位装车,净重超过40吨以上,买方将对超吨位数量予以罚没,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以第三方复检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复检检验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买方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2.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2.1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全额进行赔偿。汽车运输时,卖方车辆进入卸煤地点必须服从买方煤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卖方自愿遵守买方有关规章制度,并确保己方工作人员明确知悉买方的《煤场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管理要求,接受买方关于《煤场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考核,对于违反《煤场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的行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意将违约费用从结算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2.2卖方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矿点或非合同煤种、品种及质量要求时,卖方自愿接受买方关于《煤场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相关考核,同时买方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并可从应付卖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3卖方供应煤炭存在分层装车、掺假、掺杂等严重不良行为时,经买卖双方现场共同确认后,买方将对卖方当日所有来煤予以罚没,不予结算,并将卖方纳入“供应商黑名单”,所造成兑现率不足等影响结算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若卖方不予配合,视为默认接受。(掺假、掺杂是指:来煤中含有低灰熔点煤种、煤泥、矸石、铁块、石块、木块等物品。)因掺假、掺杂、使水对买方生产造成影响的,买方有权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要求卖方赔偿。
2.4因卖方违约,卖方须承担买方向卖方进行索赔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保全费、执行费用、保险费、鉴定费用及律师费等费用)。
2.5买方有权前往卖方装煤点进行随机抽样检查,若发现卖方出现掺假、掺杂、等严重不良行为,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列为“供应商黑名单”。
2.6卖方若出现单车来煤热值偏差较大的情况,经买方抽检确认,买方将以当日单车来煤最低热值为当日最终结算热值。
四、合同价格
(一) 合同价格
1. 合同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 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含税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不含税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4300≤Qnet,ar | (卡价成交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 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价格减额 {元/[(千卡/千克)×吨]} | 增减基准价格{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4200≤Qnet,ar<4300 | 0.001 | (卡价成交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4100≤Qnet,ar<4200 | 0.002 | (卡价成交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4000≤Qnet,ar<4100 | 0.004 | (卡价成交价)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3500≤Qnet,ar<4000 | 热值每降低1-100千卡/千克区间,按照0.004的幅度继续扣减 | (卡价成交价-0.004) | 单批次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 |
Qnet,ar<3500 | / | 不予结算 | 单批次 | / |
②【硫分/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烟煤 原煤 | 硫分 | St.ad>0.8% | 0.01% | 减0.3元/吨 (含税) | 0.8%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烟煤 原煤 | 全水分 | Mt>16% | 0.1% | 减0.1元/吨 (含税) | 16%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 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各品种供货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标准 |
90%<到货率 | 不考核 |
80%<到货率≤90% | 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 |
70%<到货率≤80% | 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含税) |
60%<到货率≤70% | 结算单价下浮15元/吨(含税) |
50%<到货率≤60% | 结算单价下浮20元/吨(含税) |
到货率≤50% | 结算单价下浮30元/吨(含税) |
五、 结算及付款
1.买方于每月月底前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2. 结算方式: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3. 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六、 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6. 合同生效后,买方享有因生产需求不足、库存煤量大等情况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7. 因卖方供应某一煤炭品种不适宜于收货单位机组使用时,如造成收货单位输煤系统故障、锅炉燃烧结焦等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 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中标后出现不配合签订合同、不提供相关资料、到厂量不足合同总量20%等情况,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额履约保证金。
2.卖方未按照买方所下发调运计划数量、时间完成发运,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买方根据当日车辆到厂情况对卖方处以1000-10000元考核,从结算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3.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因煤质异常造成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50%,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将扣除卖方全额履约保证金。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中标单位如约完成本项目而为项目法人单位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20万元(贰拾万元整)。卖方中标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卖方的竞价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卖方可提出退款申请,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月末严禁打款)
(2)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 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 】月【 】日。
2. 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 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执4份,卖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
2. 联系人:李俊彦
3. 联系电话:0911-****168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