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2(承运)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 **省,**市,**区****平****公司到 **省,**市,朔******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10,000
5. 发货地:**省,**市,**区****平****公司
6. 到货地:**省,**市,朔******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4-09-01 至 2024-09-30
9. 运距:35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08-31 19:20:47
四、竞价主要条款
一、运输货物名称、起止点
乙方自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负责承运甲方在****平****公司购买的原煤。运输起点为****平****公司,运输终点为****煤场(甲方煤场),运距35公里。乙方所提供运输车辆必须为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甲方的调度和指挥。
二、运输组织
2.1甲方于拉运前一日内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乙方计划运输量,乙方应依据甲方的通知做好各方面的运输准备工作。
2.2若遇煤源、天气、道路等非乙方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甲方通知规定的运输量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拉运前一天)向甲方通报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的原因,经甲方核实后,另行安排运输量及完成时间。若发生未经甲方同意减少运输量或延迟运输时间,甲方将有权按其减少的运输量和延迟的时间予以处罚。
2.3****煤矿装车过磅时应认真核对矿方计量数据,并加盖矿方印章。无矿方印章的运煤票据,甲方不予接货。
2.4乙方车辆在****平****公司装煤时,发现****平****公司燃煤存在水分偏高、较多杂物和劣质煤等现象时,应拒绝装煤,并及时和甲方联系。未经甲方同意自行运输的,甲方不予支付运费。
2.5乙方给甲方运输燃煤的车辆,在运输途中部分或全部掺、换劣质煤的,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罚款乙方100000元/车次,并敦促乙方报警。乙方按煤炭购销合同价格补交煤款、甲方不予结算当车运费,****电厂拉入黑名单;发现车辆,在运输途中卸煤或在煤中加水的,一经发现并查证属实,罚款乙方4000元人民币/车次。对以上掺、换、卸煤和在煤中加水等行为,若合同期累计达到三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2.6乙方对运输过程相关票据和甲方过磅单不得私自涂改、损坏、丢失,否则将除不予结算运费外,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2.7乙方运煤车辆的机械,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驾、乘人员必须进行交通法规和车辆进入甲方专用公路以及进入甲方厂区有关管理规定等方面的教育。在运输途中产生的车辆毁损、人员伤亡等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的专用公路上,乙方运煤车辆产生的车辆毁损、驾乘人员及第三者伤亡等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对进入甲方专用公路和厂区的车辆,因乙方责任造成专用公路、机械、设备、建筑物等设施的损坏、停卸、停运,应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8乙方运煤车辆在甲方厂区内过磅时应按先后顺序依次排队过磅,不准穿插超越,否则,一经发现处罚款300元/车次。乙方车辆在进入甲方厂区过磅、卸煤、回皮等一系列过程中所出现的车辆毁损、驾乘人员及其第三者伤亡等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9乙方车辆应根据车型和甲方规定到甲方指定的区域卸煤。不按规定卸车导致堵塞甲方卸煤沟两侧运输通道,影响甲**常生产秩序者,发现一例,罚款乙方2000元/车次。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和乙方所签合同。
2.10对乙方人员的无理取闹,故意损坏甲方的专用公路、机械、设备、建筑物等设施正常运行的,乙方除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2.11对乙方驾、乘人员及管理人员,不服从甲方管理和指挥的,甲方有权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责令其停止拉运等措施。
2.12.乙方需严格遵守****平****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如因违反矿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后,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和损失。
2.13.乙方必须必须服从****平****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安排,如在煤炭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因乙方人员导致的安全或其它事故,应当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三、运输价格
3.1运输价格: 元/吨(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9%)。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未履行部分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3.2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3.3运煤结算数量以甲方到厂验收量(净重)为准。
3.4.1若乙方在承运甲方的电煤中,矿发量高于到厂验收量的数量时,按合同周期煤价(含税)×(矿发量-到厂验收量)在承运人运费中扣除。
3.4.2若乙方在承运甲方的电煤中,矿发量低于到厂验收量的数量时,不予奖励。
3.4.3.若乙方在承运甲方的电煤中,到厂收到基低位化验热值低于【矿方煤炭合同基准热值(千卡/千克)-100(千卡/千克)】时,按矿发数量×煤炭合同基准单卡价格×【矿方煤炭合同基准热值(千卡/千克)-到厂化验热值(千卡/千克)-100(千卡/千克)】在承运人运费中扣除。
四、结算方式
4.1乙方应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的运费总额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费发票。甲方凭乙方开具的运输费发票予以结算。
4.2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一次。
五、其它约定
5.1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2其它有关甲方对运输方面的规定具有同本合同的同等效力。
5.3本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需双方协商同意。
5.4双方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5.5本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5.6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国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诉讼。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薛家辉
3. 联系电话:187****5214
六、备注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