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委托方 | ****开发区****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管理部门 | **市****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3530、0551-****3546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8月31日9:00始至2024年9月1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8月31日9:00始至2024年9月2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公司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 | 3 | 80.609 | 8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本项目****公司公交车身广告媒体经营权转让。具体情况详见公告附件《转让标的明细表》,部分车辆停放场站可能会随线路调整有所变动,以实际为准。 2.拟交付给受让方用于发布广告的车辆数量为131台。其中,2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1,单车广告面积约24.6㎡;6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4.3㎡;1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854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19.8㎡;1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单车广告面积约19平米;23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1,单车广告面积约19㎡。 3.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及车身背面,车窗以下除轮胎、司机门LOGO、车牌号(包括后侧车牌号放大字)和车辆自编号位置。其余位置受让方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4.所有交付受让方发布广告的公交车中有不高于20%数量的委托方备用车作为线路应急车辆,非每日上路运营,受让方仍须按照本项目要求对其进行广告投放、运维等。 | |||||||
经营用途要求 | 1.经营权用途:广告发布。 2.受让方须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根据经开区文明委要求,车身公益广告的比例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制作发布,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位置由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益广告的发布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转让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公益广告超出25%比例的,委托方将根据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占用期内,委托方需发布广告的画面制作工作优先由受让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委托方定点广告制作单位中标价格执行。 3.受让方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 4.受让方须严格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原则上发布比例不得超过车辆总数的25%。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转让期内经营费用无递增。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交清首期经营费用,以后每期经营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委托方支付。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三个月经营费用,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3.转让期限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受让方履约情况良好,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年经营费用仍执行首年成交价。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转让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公告所列示的标的数量和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费用的依据,最终以实际现状为准,标的实际数量和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2.受让方所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报委托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予以发布。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公交车身广告载体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公交车身广告载体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4.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生广告脱落、破损等影响美观现象的,受让方应在3日内修复。受让方在转让期满后1周内,必须恢复公交车身经营载体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委托方公交车身的外观形象。 5.受让方在制作安装公交车身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及市**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影响委托方的正常营运。 6.转让期内,如委托方须增加公交车数量,新增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经营费用按(首年成交价除以总转让发布广告车辆数)*新增发布广告车辆数进行结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终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7.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8.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n)。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n)下方的“安****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公共**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cn),进入后选择点击“****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3年转让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梁工;联系电话:135****0872。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3801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 0551-****3292、****3290(**市**新区**大道4872****中心A9幢****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交易中心。 |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广告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即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经营标的概况
****开发区****公司131辆公交车车身广告经营权。具体情况详见《转让标的明细表》,部分车辆停放场站可能会随线路调整有所变动,以实际为准。
拟交付给乙方用于发布广告的车辆数量暂定131台。其中,2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1,单车广告面积约24.6㎡;6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100G03EV-62,单车广告面积约24.3㎡;10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854G03EV,单车广告面积约19.8㎡;14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单车广告面积约19㎡;23台车型为安凯牌HFF6650GEV11,单车广告面积约19㎡。
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及车身背面,车窗以下除轮胎、司机门LOGO、车牌号(包括后侧车牌号放大字)和车辆自编号位置。其余位置受让方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所有交付乙方发布广告的公交车中有不高于20%的车辆作为备用车使用。
第二条:使用期限
经营标的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共3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乙方履约情况良好,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签订下一年度合同,年经营费用仍执行首年成交价。转让合同签订之日为车辆交付之日。第一年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到期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 ),递增情况:无。转让期内经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 )。经折算,每台车经营费用为¥ /年。
(二)经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首期费用,以后每期费用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10日前向甲方支付。经营费用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让金,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账户的时间为实际到账日。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经营费用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
(二)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四)如在合同期内乙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但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负责发布广告车辆的合法性,有权拒绝发布乙方违反规划、城管、工商及《中华人民**国广告法》而发布的广告。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签约车辆的全部详细资料:联系方式、车牌号、运营线路,为甲乙双方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方便。
(三)甲方应指派专人配合乙方所需发布广告车辆的落实、安装和年审备案工作。如发布广告车辆因质量原因造成不能为乙**常发布广告,甲方将在乙方通知到达后或甲方自行发现后3内****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转让期内,甲方不得自行在乙方受让的车辆车身广告位上投放其他****政府行为、法律法规改变及公益广告除外)。
(四)如发布广告车辆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予以批准或被迫拆除(包括车辆报废),按实际发布数计算,甲方收取实际转让数的经营费用,退还乙方多付的经营费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要求甲方为其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规划、城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不得将甲方的发布广告车辆转让或抵押。
(三)在经甲方确认,并符合规划、城管、****管理部门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在广告发布期内更换广告画面之权利,制作及安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广告位未发布广告时,乙方有权利在广告位上发布乙方的招租信息。
(四)乙方承担签约广告的业务经营,以及广告的创意、设计、审查、制作、发布、报批、管理等工作,以及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在广告发布前将广告客户和发布内容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发布内容具有一票否决权(非恶意),乙方需经甲方初步审查同意方可发布,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及完善其他相关手续。
(五)因乙方经营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因此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伤亡,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确保广告位置不影响甲方的正常行车视线。
(八)乙方保证所发布的广告画面保持新颖、整洁、及时维护、维修及更换,更换期内需保证车辆漆面完整性。
(九)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为车身发布广告总面积的25%,公益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并保证按时完成。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广告版面闲置超过30,必须发布公益广告。甲方有权在乙方广告位置之外发布公益广告,乙方应予以同意。在合同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占用公交车身广告画面时,将根据占用面积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占用期内,甲方需发布广告画面的制作工作优先由乙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甲方定点广告制作单位中标价格执行。
(十)乙方积极配合做好发布广告车辆年审的相关事宜。由于车身广告原因造成车辆年审无法通过,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乙方须严格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原则上发布比例不超过车辆总数的25%。
(十二)如因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伤亡,或因乙方发布广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甲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十三)如公交车到期需更新(即:如管理部门要求对车辆进行更新,甲方应告知乙方更新车辆及日期),乙方在合同期内继续使用广告经营权,更新或大修超过30日及以上时,耽误乙方广告发布时间甲方应给予顺延,画面更新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期内,如甲方增加车辆线路和数量,甲、乙双方应订立补充协议,新增车辆广告经营费用按(首年成交价除以总转让发布广告车辆数)*新增发布广告车辆数进行结算。新增车辆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终止期限以本条约**期为准。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期满,乙方应立即停止广告业务承揽工作,已签约客户按照乙方与客户所签约的时间顺延,顺延期不得超过本合同期满后90,同时乙方需在 年 月 日前书面通知甲方,明确需顺延车身广告位时间,并提供与延期时间相对应的有效广告业务证明资料。延期内经营费用由乙方在本合同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十四)乙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确保发布广告及车身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生广告脱落、破损等影响美观现象的,乙方应在3日内修复。乙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1周内,必须恢复公交车身外观原状,以免影响甲方公交车身的外观形象。
第七条:免责条款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在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政府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甲方车辆丧失经营权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按实际时间和数量结清所有费用后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擅自终止或解除****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
(二)乙方在转让期内进行广告画面更换时导致车辆漆面破损,并在5个工作日内未及时修复或修复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将按人民币1000元/平方米计算修复费用,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此修复费用。
(三)乙方在转让期内发布的商业广告不得出现低俗的广告字眼,如“不孕不育”、“治疗性病”等。每出现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赔偿,同时需在3个工作日内撤换。
(四)乙方出现不积极配合文明创建,未达到文明创建要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每台车1000元作为赔偿,同时须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作为赔偿。
(五)乙方必须按时支付各项费用。如乙方逾期支付,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日的标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拆除广告画面,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时提供发布广告车辆(但发布广告车辆因中国法律、法规、政府行为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提供的除外),则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合同约定转让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广告位,并追究相应赔偿:
(1)未依法经营,或未按本合同约定发布广告的;
(2)广告内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发布的;
(3)乙方签署合同期限超过本合同转让期限到期日后90的广告业务;
(4)拖欠经营费用超过30日的;未按时支付超出本合同约定期限外的经营费用的;
(5)乙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经甲方书面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未整改的;
(七)在甲方无违约前****政府行为及中国法律改变的情况除外),乙方擅自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收回广告位,拆除发布广告。
第九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转让标的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10日内将经营标的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本合同一式6份,其中甲方执3份,乙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