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英吉**教育系统营养餐(牛羊肉第二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集团****公司
地 址:****地区**市库木代****社区**南路76号院
被投诉人1:****教育局
地址:****地区英吉**新**人民路
被投诉人2:**建艺****公司
地址:******花园二楼人民路3号院2号楼22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8月17日,****公司**建艺****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投标单位不存在"投标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机关进行了书面投诉。我机关在认真审阅投诉文件后于2024年8月23日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投标单位不存在"投标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请****集团****公司竞标无效的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采购项目报名日期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日,开标日期为2024年8月16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集团****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对公司名称进行变更,原公司名称“******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名称变更后,在投标活动中需附上工商部门变更通知书;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加以说明,****工商局变更的通知书。此外,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该项目招标过程中,****集团****公司存在报名时的单位名称和投标时投标文件单位名称不一致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环节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和补正。经查阅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对单位名称不一致问题,已通过提****集团****公司公章的《2.2.公司名称变更说明》和《2.3.****管理局变更通知书》予以证明,符合工商部门相关规定。采购人、****公司因“投标、报名公司名称不一致”认定投诉人投标无效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构做出如下处理: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财政局****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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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教育系统营养餐).pdf (360.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