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发展行(个体工商户):
你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提交的****(缙**第二职高、****小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函》已收悉。我单位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对该《质疑函》内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P22页中冷藏四门高身柜第8条技术参数“8.▲产品符合CQC食品接触安全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证书带有国家认监委查询网址)。”P32页、P35页、P44页、P50页、P60页等多个地方均出现CQC认证。事实依据:所谓的CQC认证,也就是CQC自愿性认证,其实是不在C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CQC****中心)用自身的品牌信誉做担保而开展的认证,不同于3C强制性认证,CQC认证是自愿性的,也就是说国家没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企业一定要做的,是企业**进行的认证行为。把CQC食品接触安全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设置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存在指定供应商嫌疑。
回复:该条不作修改。CQC认证是自愿性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均可申请认证,且根据我方了解,市场上大部分冷藏柜都具有该认证证书,不存在指定供应商得情形。产品符合CQC食品接触安全认证并获得认证证书,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冷藏设备质量,满足自身采购需求。CQC食品接触安全认证与产品质量息息相关,依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0627-****478)“如果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与货物和服务质量确实相关的,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要求获得认证证书并没有违法有关规定。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P23页中电磁双头80防腐蚀大锅灶第7条技术参数及多页出现“7、所投该产品制造商应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实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生产。可以设置为强制性条款不宜设为评审因数。
回复:该条不作修改。本项目还是处于招标阶段,中标人在生产产品前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不晚,没有规定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就不允许参与投标,所以本项目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设置为强制性条款,而设为评审因数合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与货物和服务质量确实相关,并没有违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有关规定。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P27页及其他页中制造商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事实依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为行政许可,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或为强制性条款不能设为评审因数。
回复:该条不作修改。与上一条同理。本项目目前还是处于招标阶段,中标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后在生产产品前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也不晚,所以本项目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设为评审因数为合理。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P24页“油烟净化一体机具有中国环保认证产品认证证书,且符合GB 18483-2001的产品标准,提供证书扫描件”,多页出现GB标准。事实依据:GB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标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可以设置为强制性条款不能设为评审因数。
回复:该条不作修改。招标文件要求油烟净化一体机要求取得符合GB18483-2001标准的中国环保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国家没有法规规定说未取得“中国环保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就不得生产该产品和参加投标的规定,所以,“中国环保认证产品认证证书”设为评审因数为合理。依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履行合同时提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0627-****478)“如果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的,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与货物和服务质量确实相关的,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要求获得认证证书并没有违法有关规定。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P72页“▲中标供应商在供货前需提供:双层工作台、五格售菜台、不锈钢304碗碟车的304不锈钢管和板材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9-2016食品安**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要求,同时镍(Ni)≥8.0,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事实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所谓“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判断,一般适用于特殊定制的产品。在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可以以用照片、视频、书面方式描述需求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
回复:该条不作修改。招标文件P72页该条,是要求中标供应商在供货前需提供以上三个产品的不锈钢管和不锈板材要求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家标准、要求符合GB4806.9-2016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依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履行合同时提供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检测报告”,本条并没有违法有关规定。
事实依据: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不予支持。我方一贯秉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施求是的原则,****公司对项目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贵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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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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