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30万t/a机械化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竣工验收意见
2024年8月13日,****根据《****煤矿30万t/a机械化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调查报告》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煤炭采选(HJ 672-2013)》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指南要求,对照本项目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排污口基本情况
本项目排污口类型为企业排污口,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入河方式为管道排放。
排放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排放限值。
入河排污口位置:**区播乐乡罗木村,地理坐标:E104.110627°,N25.788667°。
性质: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
类型:已建。
排污口编号:****。
排污口标高:2074.6m。
排放方式:间歇排放(4-6小时排放一次)。
入河方式:铺设约100m长的明管 DN100mm管道引至播乐河左岸排放。
(二)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审批情况
2024年3月,煤矿委托****编制完成了《****煤矿30万t/a机械化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书(报批稿)》。2024年4月2日,****环境局以曲环审[2024]39号出具了《****环境局关于****煤矿30万t/a机械化改造项目人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核意见》。
(三)验收范围
对****的****煤矿30万t/a机械化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进行竣工验收。
二、入河排污口对环境的影响
(1)根据监测数据,煤矿总排放口主要污染控制项目COD、氟化物、石油类能够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的煤炭工业废水有毒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其中的表2采煤废水排放限值(扩建生产线)限值要求。铁、锰能够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限值。悬浮物能够满足《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CGB50383-2006)附录B中的井下消防洒水水质标准。氨氮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各污染控制项目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水质标准。本项目排放的废水对纳污河流播乐河的水质影响较小。
(2****煤矿废水监测数据和在线监测数据,总排放口各污染控制项目能够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水质标准。因此,在废污水正常排放情况下,工程实施所造成的水质变化幅度是鱼类可以承受的。结合现场调查,退水口下游的播乐河内无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鱼类繁衍及洄游通道、水产种质**保护区等重要水域生态保护目标。水生植物多为水草,对水质无特别要求,因此项目退水对水生态的影响不大。
(3)经处理达标后的矿井涌水外排入播乐河,根据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排口区域不是地下水主要补给区,正常工况情况下,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Ⅲ标准,退水不会对地下水造成较大的影响。
(4)根据调查,现状播乐河左右岸无工业、生活取水口。本项目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限值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Ⅲ标准。正常排放情况下,生产废水处理达标排放时,经充分混合后的各污染物浓度比本底值增量不大,经充分混合后,通过河流本身的降解,水质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不大。
(4)本项目正常工况下的排放水质可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各种作物的用水水质标准,可见正常排污工况对下游农灌用水基本无影响,仍可以用于灌溉。
三、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落实情况
项目已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管理措施,满足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
已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已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并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已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配备了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四、总量控制落实情况
****煤矿30万t/a机械化改造项目环评阶段批复总量废污水排放量:49.05万m3/a,CODcr:10.39t/a,NH3-N:0.19t/a。根据对企业废水总排放口监测和在线监测数据统计,企业废水总排口排放量为46.5895万m3/a,CODcr:8.34t/a,NH3-N:0.018t/a。实际排放量未超过环评批复总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五、验收调查报告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
表1 验收情况判断表
判断依据 | 情况判断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 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 不属于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 不属于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 不属于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 不属于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 不属于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 不属于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 不属于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 不属于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 不属于 |
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不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提出验收不合格的情形。并根据项目设计、施工、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现场检查及监测情况,该项目执行了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及其行政审批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水达到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落实了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能满足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项目达到了竣工验收的条件。
六、验收结论
本项目排放的废水对纳污河流播乐河的水质影响较小,项目退水对水生态的影响不大,退水不会对地下水造成较大的影响。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影响不大。正常排污工况对下游农灌用水基本无影响,仍可以用于灌溉。****已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设置了管理机构。根据监测,本项目废水达标排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总量要求,认为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综上,本项目达到了竣工验收条件,建议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七、后续要求及建议
(1)加大矿井涌水回用力度,从而减少污水外排量。
(2)应增加废水处理系统周围防洪沟渠建设,加强防洪沟渠输通管理。
(3)每年雨季来临前必须做一次检查和加固,雨季中注意观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完善环保设施日常管理台账,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5)加强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学习,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避免人为影响。
(6)提高清洁生产意识,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采用环保型设备、清洁能源和清洁生产工艺。
(7)加强对纳污河流、矿井外排水水质监测。
八、验收人员信息
验收人员信息详见附件1。
附件1:****煤矿30万t/a机械化改造项目入河排污口竣工验收组签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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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