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名称: ****集团院校新能源****实验室建设项目(2)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范围: 为****集团院校学科建设需求,围绕新能源智能汽车整车检测、电池检测、充电检测、辅助驾驶系统检测与评估为主要建设内容,****协会检测标准,采购符合标准的专业测试设备,建设成为在整车检测、电池及充电系统检测、辅助驾驶系统检测领域****服务中心****实验室,服务学校学科建设,支撑产教融合成果产出。采购内容见附件需求清单,最终采购产品类别及数目以招标文件及实际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为准。 2.2项目地点:**省**市 **学院。 2.3供货日期:签订合同30个工作日内,最终以中标方与招标人或指定院校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供货日期为准。 2.4服务要求:产品质保期为不少于5年,质保期内,中标人承诺接到产品故障通知后4小时内回复,并在24小时内委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提供免费维修、更换损坏零部件等服务,期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5合同签署: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或指定院校/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2.6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商务报价采用电子竞价+商务谈判方式(具体竞价方式以招标文件及开标现场约定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公司性质: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成立3年以上(以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起计至报名截止日期为止); 3.2公司类别:投标人应是本项目主要设备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需提供主要产品授权,营业范围内包含本项目所需采购产品; 3.3服务能力:投标人应具有满足本项目需求的供货能力及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同时产品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行业产品质量标准及招标人的需求; 3.4项目业绩:近三年内(2021年至今)承接过同本招标项目体量相近的项目业绩,****集团****集团有过同类型设备采购**业绩且考核良好;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其他要求:投标人近三年内(2021年至今)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无违法违纪、无不良记录、****集团****集团黑名单、无不良行为事件发生; 3.7本次招标中标后不允许转包、分包。 4.投标报名 4.1报名资料 以下报名资料需在报名时发送至syhfzbb@geelytalent.****.cn邮箱,包含以下但不限于: 4.1.1 营业执照副本; 4.1.2 资质证明材料; 4.1.3 近3年类似项目业绩证明及证明材料(主要为**项目,含与**过往**的项目); 4.1.4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如无可附财务报表)资料; 4.1.5 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6 企业概况及履约能力说明。 注:具体资料内容请见公告附件 供方资格预审文件 ,按文件模板格式编制并盖章扫描为PDF文件,否则视为无效报名。 4. 2报名方式 4.2.1 报名第一步: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请供应商至 ****集团电子采购管理平台 相应项目招标公告中自行下载 供应商资格预审文件模板 ,编制完成加盖公章后请将扫描版文件发送至syhfzbb@geelytalent.****.cn邮箱。 4.2.2 报名第二步:投标人须登录 ****集团电子采购管理平台 (下同)网站http://eps.****.com)进行投标和开标活动,务必在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注册视作无效报名。(平台注册时采购组织请选择 **** ,采购类别请选择 实验室设备 ) 4.2.3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9月 8 日17:00 5.招标文件的获取 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对所有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通过 syhfzbb@geelytalent.****.cn邮箱发放电子版招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1发布媒介一:****集团电子采购管理平台:http://eps.****.com(请在此平台报名注册) 6.2发布媒介二:****集团电子招标平台https://glzb.****.com(请勿在此平台报名注册) 6.3发布媒介三:招标采购导航网https://www.****.cn/ 6.4发布媒介四:中国招标网http://www.****.cn/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 址:**省三****学院路191****学院书行楼 商务联系人: 陶老师 手机号132****6535 E-mail :syhfzbb@geelytalent.****.cn 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集团审计部 电话:138****7560 邮箱:****@geely.com 集团法务合规部 电话:0898-3885 3863 邮箱:fwhg@geelytalent.****.cn 单位:**** 时间: 2024年9月2日 附件:需求清单
注:可提供参考品牌同档次品牌产品,最终品牌要求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