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资质要求 | - |
招标/采购内容 | 整体能力提升项目,仪器设备,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 成交金额 | 276.38万元 |
招标单位 | 招标联系人/电话 | | |
代理机构 | 代理联系人/电话 | - 代理机构其他联系人> | |
中标单位 | 中标联系人/电话 | 中标单位其他联系人>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整体能力提升项目(二期)采购仪器设备-三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生产建设****公司
地 址:****市(第十二师)**区104团西**街61号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 | ****社区B栋二楼 |
2 | **** | **乌****开发区(**区)**湖路555号****广场6号商业楼+14号写字楼办公2003室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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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2024年7月16日开标的《****整体能力提升项目(二期)采购仪器设备-三次》编号:(ZXZC-MYXCG-2024
-008号),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22、23日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7月23****机关提出投诉。我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受理后,于2024年7月25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县众信****公司于2024年7月22****公司出具了“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存在**县众信****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给投诉人出具的“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投诉事项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县众信****公司于2024年7月23****公司出具了“质疑答复书”,我公****公司投标参数提出相关质疑,代理公司回复内容概括为供应商官方网站出于品牌宣传或技术保密的考虑,会造成官方网站的公布和投标产品不一致。我公司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在收到质疑函后去核实,质疑答复中给出证明材料,仅仅不是凭主管猜测给出答复。
查明的事实:采购代理机构在第二次回复中部分质疑事项缺少事实依据,未做出正确的回复,但质疑人质疑事项依据为网络查询,缺少必要的事实依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质疑答复书”****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我公司投标报价为****800元,我公司投标产品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报价应扣除10%后,参评审的价格应为****420元。中标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缺少一部分标的物是享受了价格扣除,我公司的一部分标的物也应该在评标时享受价格扣除。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该项目为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参与投标,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政策,中标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缺少一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不应享受扶持政策,评标委员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生产建设****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标的物并非小微企业生产,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也不应享受价格扣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投诉事项4:中标公司****提供的投标报价明细表第44项产品空气微生物采样器HKM-II-100产地、品牌为**、大微”,制造商为“******公司”。但是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14项又填写制造商为“******公司”,对于空气微生物采样器,中标公司投标报价明细表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了两个不同的厂家。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情况属实,评标委员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委员会、****小组****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5: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质疑答复书”****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3-12技术参数质疑内容作出答复,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查明的事实:经核实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此项目进行两次回复,第二次回复代理机构已做出答复,但部分答复质疑事项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6:中标公司****提供的投标报价明细表第23项产品麦氏比浊仪HD-MT10产地、品牌为“**、华端生物”,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第13项填写制造商为“******公司”。******公司****公司****提供过厂家及产品投标资料、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公司货物由合法渠道提供,同时也不保证货物质量、后期的供货、安装验收及质保等一切事宜,中标公司****以非法的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查明的事实:在本次项目评分标准、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制造商家针对本项目的销售资格证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投标人非产品制造商的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技术确认函及售后服务承诺书”。经核查****投标文件中存在产品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技术确认函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其有证据证明来源于******公司出具的材料,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7-18:****投标文件参数与招标文件参数存在负偏离情况,应在评标过程中需要扣分。
查明的事实:经了解,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中标企业参数存在负偏离的情况,本机关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让相关当事人(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中标人、评审专家)进行答复,其均未给予相应的回复,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19: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23****公司出具了“质疑答复书”,“质疑答复书”中回复:“经核实****办理的**汇信CA****机关备案的正式电子公章且备法律效力”。众所周知,****管理局、**机关出具的合法备案公章不会备案没有公章编号的电子章。
查明的事实:中标人****和代理机构****核实后的回复“办理的CA****机关备案的正式电子公章,且备法律效力并提供了CA锁电子签章的印证材料”,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我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3、5部分成立,投诉事项6、19不成立,投诉事项1、4、7-18成立,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中标、成交无效,结合采购单位意愿,该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给予评审专家杨景春、窦豫儒、闫娟、易晓玲,采购人代表尼加提﹒麦麦提托合提警告。
3.对于质疑回复不规范问题,约谈****并责令整改,将整改资料自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发出5****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给予记录。
权力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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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2024年08月30日